如果有人貢獻超過約 15 行程式碼和/或在著作權方面具有法律意義的文字,我們就需要該貢獻的著作權文件,如上所述。
僅有幾行(約少於 15 行)的變更在著作權方面不具有法律意義。即使符號需要在許多地方重新命名,一系列重複的常規變更(例如重新命名符號)也不具有法律意義。 然而,請記住,同一人的一系列小變更可能會累積成重要的貢獻。重要的是該人的總體貢獻;哪些部分在何時貢獻是無關緊要的。
著作權不涵蓋想法。如果有人貢獻想法但沒有文字,這些想法在道德上可能作為貢獻很重要,並且值得讚揚,但它們在著作權方面並不重要。同樣地,錯誤報告在著作權方面也不算數。
當對那些貢獻在著作權方面不具有法律意義的人給予讚揚時,請務必清楚說明這一點。讚揚應清楚表明他們沒有貢獻重要的程式碼或文字。
當人們的貢獻不具有法律意義,因為他們沒有編寫程式碼時,請清楚說明他們的貢獻是什麼。例如,您可以這樣寫:
/* * Ideas by: * Richard Mlynarik <mly@adoc.xerox.com> (1997) * Masatake Yamato <masata-y@is.aist-nara.ac.jp> (1999) */
Ideas by:
清楚表明 Mlynarik 和 Yamato 在這裡僅貢獻了想法,而非程式碼。如果沒有 Ideas by:
這個註記,幾年後我們將很難確定他們是否貢獻了程式碼,並且我們可能不得不追蹤他們並詢問。
當您在變更日誌檔案中記錄一個小修補程式時,首先搜尋同一人的先前變更,並查看先前的貢獻加上新的貢獻是否加總起來達到具有法律意義的程度。如果是這樣,您應該在安裝新的變更之前,取得所有先前變更的著作權文件。
如果不是這樣,您可以安裝這個小修補程式。在修補程式作者的姓名後寫上「(微小變更)」,像這樣:
2002-11-04 Robert Fenk <Robert.Fenk@gmx.de> (tiny 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