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本·莫格林關於 Progress Software 控告 MySQL AB 初步禁令聽證會的宣誓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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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地方法院
麻薩諸塞州地區


PROGRESS SOFTWARE, CORP. 等,
原告,

MySQL AB 等,
被告。
01-CV-11031 (PBS)
伊本·莫格林聲明,以支持被告針對其反訴之初步禁令動議

伊本·莫格林律師,基於偽證處罰,宣誓並陳述如下:

  1. 本人已年滿十八歲,且有能力針對此處所述事項作證。 本宣誓書基於本人的個人知識而作成。

  2. 本人自 1987 年起任職於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擔任法學教授至今。 本人自 1988 年起成為紐約州律師協會會員。

  3. 在加入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之前,本人曾任職於美國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愛德華·溫菲爾德法官以及美國最高法院瑟古德·馬歇爾大法官的法官助理。

  4. 本人於 1985 年畢業於耶魯大學法學院,並同時完成歷史學博士學位的駐校研究,並於 1993 年在完成美國法律史博士論文後,獲頒優等博士學位。

  5. 從十三歲起直到開始擔任法官助理,在我的求學期間,我一直兼職和全職擔任專業電腦程式設計師。 從 1979 年到 1984 年,我受僱於國際商業機器公司(IBM),擔任先進電腦程式語言的設計者和實作者。 我認為自己是程式語言系統和工具設計方面的專家。

  6. 我的學術研究和寫作集中在數位電腦帶來的法律變革,並從科技和歷史的角度看待這些變革。 我教授的課程包括「網際網路社會中的法律」、「電腦、隱私和憲法」以及「現代法律思想的觀點」。

  7. 我在這些領域以及美國法律史領域發表了廣泛的著作,專門研究從殖民初期到美國革命的英語北美法律發展。 我的履歷副本,包括我的著作列表,作為附件 A 附於此處。

  8. 自 1994 年以來,我一直義務擔任自由軟體基金會的總法律顧問。 自 1999 年以來,我一直是基金會董事會的成員。

  9. 自由軟體基金會(「FSF」)由理查·史托曼先生於 1985 年創立,他至今仍擔任總裁。 該基金會是一個根據麻薩諸塞州聯邦法律成立的 501(c)(3) 組織,其主要營業地點位於麻薩諸塞州波士頓。

  10. FSF 的使命是鼓勵創建和發行電腦程式、技術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資料,這些資料可以由其使用者自由複製、修改和重新發行。 FSF 將此類電腦程式稱為「自由軟體」,其中「自由」一詞指的是自由,而不是價格。 FSF 認為,透過賦予所有使用者複製、修改和重新發行軟體的權利,維護思想自由的道德義務得以彰顯。 可以自由共享的軟體也具有更高的品質,因為每個使用該軟體的人都可以嘗試改進,並可以修復發現的錯誤。 因為任何進行此類修復的人都可以發行這些修復或改進,所以軟體的品質會隨著時間呈指數級增長,並且所有程式都可以重複用於新的目的。

  11. FSF 以兩種基本方式支持自由軟體的開發和發行:它自行編寫和發行自由軟體,並幫助其他人編寫和發行此類軟體,主要是透過開發和發布著作權許可證和相關法律文件,以促進這種迄今為止不尋常的軟體生產方式。

  12. 在基金會成立之前,史托曼先生已經開始設計和實作一個完整的自由軟體操作環境,可用於從最基本的設備到最先進的應用程式的所有電腦。 他將這個計畫中的系統稱為「GNU」。 在 1980 年代,GNU 的許多組件被編寫和測試,一些由史托曼先生本人完成,許多其他組件由程式設計師貢獻給專案,並將他們在程式部分的著作權轉讓給自由軟體基金會。

  13. 在 1990 年代初期,一位名叫林納斯·托瓦茲的年輕芬蘭程式設計師開始組裝電腦作業系統的最內層部分,在業界被稱為「核心」,最初是作為個人學習練習,然後作為網際網路上的合作專案,最終涉及數千名其他志願者。 托瓦茲先生將他的核心稱為「Linux」,他將其設計為與史托曼先生和 FSF 設計和逐步實作的 GNU 系統的其他部分相容。 結果是一個系統,它結合了托瓦茲先生的 Linux 核心和 GNU 組件,形成了一個 FSF 稱為 GNU/Linux 的系統,但在一般用語中被廣泛但具有誤導性地稱為「Linux」。

  14. 在整個 1990 年代,GNU/Linux 作業系統在世界各地技術精湛的使用者和企業中爆炸性地流行起來。 自由修改和重新發行的生產模式允許系統的數千個應用程式快速開發,並且它與最初由 AT&T 設計和實作的 Unix 作業系統的相容性使得大多數為 Unix 設計的應用程式(Unix 本身在技術、學術和科學環境中得到非常廣泛的使用)可以輕鬆適應或「移植」。 據廣泛報導,GNU/Linux 現在是世界上增長最快的「伺服器電腦」作業系統,這些電腦執行大型網路所需的任務:檔案共享、全球資訊網發布等。 GNU/Linux 現在也用於世界上最小的電腦,包括「個人數位助理」或「掌上型」電腦。 由於根據 GPL 的條款和條件,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複製系統中包含的任何或所有程式,因此不存在集中銷售和使用數據,但即使是對全球使用作業系統和相關應用程式的電腦數量進行保守估計,也將達到數千萬台。

  15. 雖然高技術品質和可靠性無疑是 GNU/Linux 成功的部分原因,但促進這種大規模非階層式生產成功與全球公司競爭的看似違反直覺現象的法律制度甚至更重要。 這些制度依賴於透過 GNU 通用公共許可證對著作權法的簡單但影響深遠的運用,許多自由軟體都是根據該許可證發行的。

  16. GNU 通用公共許可證(「GPL」)是自由軟體運動的法律核心。 GPL 的目標是利用著作權法創建一個「公共領域」,一個共享資源的集合,任何人都可以向其中添加內容,任何人都可以從中自由借用,但任何東西都不能永久移除。 這種使用著作權創建公共領域而不是獨有所有權領域的概念有時被稱為「反著作權」(copyleft),而 GPL 是「反著作權許可證」的一種形式。 現行版本 2 的 GNU GPL 副本,首次發布於 1991 年,作為附件 B 附於此處。

  17. 自由軟體通常不在公共領域中。 如果自由軟體專案的貢獻者將他們的程式碼置於公共領域,其他人可以立即將其納入專有的非自由專案中,這些挪用者可以從中獲取價值,而無需向公共領域回饋任何東西。 相反,自由軟體是受著作權保護的,但透過 GPL 的條款,著作權被用來保護共同利益,而不排除任何人執行、複製、修改和重新發行的權利,這些權利對於自由軟體至關重要。

  18. 與軟體行業的其他現行標準相比,GPL 是一種非常簡單的著作權許可證,因為它不涉及任何合約義務。 大多數軟體許可證都以著作權法授予作者的獨有權利開始,然後僅在附加合約條件下允許其他人存取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 另一方面,GPL 實際上減少了作者在著作權法下的通常獨有權利,透過授予單方面許可。 當受著作權保護的軟體作品根據 GPL 發行時,所有人在任何地方遵守其條款的人都被單方面允許使用、複製和修改軟體的所有權利。 由於這些許可是單方面給予的,因此僅希望自己使用軟體的使用者,為自己使用而複製,或僅希望為自己使用而製作衍生作品的使用者,不必「接受」許可證,因為他們沒有任何相互義務。

  19. 如果使用者希望重新發行她根據 GPL 收到的軟體,無論是修改後的還是未修改的形式,許可證也允許這種活動。 但是,此處的許可受到三個主要條件的限制:

  20. 由於這些對重新發行的條件,GPL 實現了創建公共領域的目標。 任何人都可以複製和修改根據 GPL 發行的程式碼,但任何人都不能將該程式碼與任何其他程式碼組合,然後以非 GPL 條款發行組合。 任何為基於 GPL 的程式設計專案貢獻程式碼的人都知道,她的貢獻將繼續免費供他人使用、修復和改進,但任何人都無法阻止其他人擁有相同的權利。 GPL 使用著作權原則來實現我們都應該「共享和共同分享」的原則的結果。 因此,任何將 GPL 許可的軟體與其他程式碼組合的人都必須根據 GPL 發行組合作品,並且必須提供整個衍生作品的原始碼。

  21. 由於任何擁有根據 GPL 發行的程式的人都必須實際擁有許可證本身,因此授權人有權推定任何從事重新發行的人實際上都注意到了允許重新發行的唯一條款。 以任何其他條款重新發行都是故意違反 GPL。(請參閱附件 B,§5)。

  22. GPL 專門設計為分散式發行的許可證,每個人都可以與其他人共享程式和改進。 這意味著程式碼可以跨越國界並以不受控制的方式傳播。 因此,GPL 專門規定了處理違反許可證後果的方法。 根據 §4,任何違反 GPL 的被許可人將失去其發行權,直到著作權持有人以肯定行為恢復該權利為止。 然而,該授權人的發行人保留其在許可證下的權利,包括其發行權。(請參閱附件 B,§4)。

  23. FSF 絕不是唯一根據 GPL 許可程式的授權人。 FSF 接受某些程式的著作權轉讓,以便根據 GPL 發行,作為其促進自由軟體的採用和傳播的使命的一部分。 例如,IBM 公司不僅根據 GPL 發行一些程式,而且還將某些程式的著作權轉讓給 FSF,以便 FSF 能夠對違反許可證的人執行 GPL。 但是,許多其他程式作者選擇根據 GPL 發行他們的作品,同時保留其著作權的所有權:例如,Linux 核心本身歸其作者所有; FSF 在 Linux 核心主要版本的著作權中沒有重要的所有權。 然而,FSF 在處理 GPL 違規行為方面的執行實務在自由軟體和(有時稱為)「開放原始碼」社群中得到廣泛遵循,「開放原始碼」一詞指的是需要提供原始碼以方便所有使用者理解、修改和重新發行。 FSF 的執行實務與整個社群相關,因為 FSF 是 GPL 的作者,因為它擁有大量自由軟體,它代表整個社群管理這些軟體,並且因為它對自由軟體的道德和商業價值的強烈參與使其在社群中享有特殊的信任地位。

  24. 在我擔任基金會總法律顧問期間,我主要負責自 1994 年以來在全球範圍內為捍衛 GPL 而進行的所有執行活動。 我參與了 FSF 本身針對其持有的軟體著作權執行許可證的所有重大案件,並且我向根據 GPL 發行的其他軟體的作者提供了廣泛的建議,涉及其權利的執行和許可證完整性的保護。 在這些活動中,我發現 GPL 的 §4 對於我們執行策略的實施絕對至關重要。

  25. FSF 關於 GPL 違規行為的政策是確保合規,而不是損害賠償。 當一方違反 GPL,並且違規行為引起我們的注意時(平均每年發生數十次),我們會告知違規方其責任,並告知其為實現合規性所需的步驟。 我們的慣例是,一旦一方採取措施以符合規定,並採取建立信任的措施以確保將來盡可能避免不合規行為,並在不慎再次發生時迅速發現和補救,則根據 GPL §4 恢復發行權,並以合作的非司法方式進行。 以這種方式,在過去十年中,我已在數十個案例中確保了許可證的合規性,並且從未訴諸強制執行的司法措施。 然而,如果沒有 §4 提供的槓桿作用,各方將會重複進行部分合規,「能夠重複但逃避審查」,最高法院已將該語言應用於不同類型的情況,即使不是完全壓倒性地複雜化了確保可靠地遵守許可證的任務。

  26. 我理解 MySQL AB 是由主要作者組成的,並且是程式 MySQL 的著作權持有人,MySQL 是自由軟體系統的眾多組件中特別重要的組件。 MySQL 是一個「資料庫引擎」,這意味著它組織和管理對大量「表格」資料的存取。

  27. 資料庫表將包括商店中的交易、航空公司預訂系統中的預訂、郵寄清單中的地址或公司員工的人事記錄。 這種資料庫中的每個「記錄」都可以被認為是表的「行」,其中單個銷售交易,例如,包含多個「欄位」或「列」(售出商品的商品編號、數量、價格、收取的運費和稅金等等)。 名稱中的「SQL」代表「結構化查詢語言」,這是歷史上傳統上用於描述資料庫引擎的短語,這些引擎允許透過對欄位的一組複雜限制來搜尋表中的行(例如,「給我所有郵遞區號為 10027 的人在 2000 年 4 月和 5 月購買了五件或更多件顏色為綠色或藍色的商品編號 #3116 的交易」)。

  28. 管理此類表格的創建和搜尋的「引擎」,尤其是在它們涉及數十萬或數百萬條記錄時,是較大軟體應用程式的關鍵構建模組。 大多數在全球資訊網上發生的「電子商務」,無論是涉及在商店購物、預訂交通或住宿,還是追蹤貨運公司的包裹移動,都涉及與資料庫管理員互動。

  29. MySQL 是最受歡迎和廣泛使用的自由軟體資料庫引擎。 與管理網站的程式 Apache 以及允許網頁接受和處理使用者輸入的 Perl 和 PHP「腳本語言」一起,MySQL 是世界各地大大小小的企業和其他組織構建數千個個別應用程式的「平台」的一部分。

  30. MySQL AB 從事「雙重許可」。 這意味著它許可 MySQL 的一個版本供所有人在 GPL 下自由使用、複製、修改和發行,並且還製作其程式的版本,這些版本發行給特定的客戶,而沒有自由發行的權利。 然而,根據 GPL 接收 MySQL 的人無權從事「雙重許可」。 根據 GPL 收到他們的程式副本後,他們可以自由修改和重新發行,但根據 GPL §2(b),該重新發行必須在 GPL 的條款下進行,沒有任何額外的限制。 特別是,任何修改 MySQL 的人都必須根據 GPL 的要求發行修改後的版本,即每個收到程式的人都必須收到「原始碼」,或他們自己能夠理解、共享和改進修改後程式所需的所有資料。

  31. Progress Software Corp. 是名為「Gemini」的程式碼的發行商。 Gemini 是資料庫引擎的「儲存模組」。 它執行將資料寫入新的或現有資料庫的任務,這是資料庫引擎整體執行的任務的子組件。 Gemini 為插入其中的任何資料庫引擎提供許多功能。 Gemini 可以提供「崩潰恢復」:如果由 Gemini 儲存的大型資料庫在電腦系統管理資料突然停止(由於斷電或類似意外干預)時正在更新過程中,Gemini 可以確保資料未損壞。 Gemini 還提供「可逆性」,從某種意義上說,資料庫中所做的變更在首次進行時並非最終變更,因此,如果事實證明變更是錯誤的,則在 Gemini 儲存的表「提交」之前,仍然可以恢復原始的變更前資料。 但是 Gemini 表也比其他儲存管理器儲存的表更大,並且在此類表中儲存資訊的任務更慢。 因此,諸如 MySQL 之類的資料庫引擎依賴於多個儲存模組,而不僅僅是一個。 當特定的資料產生器決定如何為特定任務建構資料庫時,它將指示資料庫引擎在儲存模組之間進行選擇,以便實現大小、速度、穩定性、可逆性和其他屬性的最佳平衡。 在提供資料庫應用程式的任何特定電腦系統中,MySQL 引擎將是一個單一程式,通常稱為「mysqld」。 該系統上的 mysqld 程式將具有一個或多個「編譯」或「連結」到其中的儲存模組作為子組件,就像單本書中的章節一樣,並且將包含那些滿足特定應用程式或將使用資料庫服務的應用程式需求的特定章節。

  32. 在與當前訴訟相關的方面,我審閱了 Progress Software Corporation 發行的兩個版本的「NuSphere MySQL Advantage」。 我進行了該審閱,正如我在 FSF 總法律顧問的角色中在收到 GPL 違規投訴時會進行的調查一樣。 我親自進行了以下描述的所有活動,依賴於我個人對軟體製造和發行實務的了解,以及我對 FSF GNU 通用公共許可證要求的法律理解。

  33. NuSphere MySQL Advantage 是一個程式集合,就像一個包含許多書籍的書架,所有程式都經過調整以順利協同工作。 在 NuSphere MySQL Advantage 中選編的獨立作品包括 Apache 網站伺服器程式、Perl 和 PHP 腳本語言以及 MySQL。 因此,購買 NuSphere MySQL Advantage 的使用者可以獲得「一站式」購物:所涉及的每個程式都是自由軟體,根據各種自由軟體許可證發行,並且每個程式都可以從網路上的多個位置獲得,通常只需少量費用。 然而,透過為 NuSphere MySQL Advantage 支付高昂的價格,使用者可以在一張 CD-ROM 上獲得所有內容,這些內容經過安排可以順利協同工作,並使用可以從普通網頁瀏覽器控制的簡單介面進行安裝,並且將以相同的方式安裝在運行 Microsoft Windows、GNU/Linux 或其他非 PC 電腦作業系統的機器上。

  34. 我審閱的第一個版本的 NuSphere MySQL Advantage 被標記為版本 2.2。 包含軟體的 CD-ROM 以慣常的方式將日期與每個檔案相關聯,透過查看日期,我得出結論,CD-ROM 是在 2001 年 6 月 21 日「燒錄」或固定為有形形式的。 我在運行 GNU/Linux 的電腦上安裝了此副本的 NuSphere MySQL Advantage,遵循了提供的標準說明。 標準安裝程式在我的電腦硬碟上創建了一個 mysqld 程式,一旦創建了該程式,我使用標準資訊請求來詢問該副本的 mysqld 是否包含 Gemini 儲存容量。 程式告訴我,mysqld 中包含 Gemini 儲存容量,並給了我某些技術細節,例如它可以儲存的最大 Gemini 表。

  35. 然後,我檢查了 mysqld 的 Gemini 組件的原始碼是否可用。 我看到它不可用。 我使用標準工具「重新編譯」mysqld,這意味著從提供的部件重建程式,並發現重建的 mysqld 不包含 Gemini 容量。 在 CD 中僅與 Windows 使用者相關的部分發行的手冊中,我發現了以下聲明:「```GEMINI' 表格將包含在未來的某些 MySQL 3.23.X 原始碼發行版中。」

  36. 基於此檢查,基於我的專業知識和作為電腦程式設計師的先前經驗,我得出結論,正在審閱的 NuSphere MySQL Advantage 版本違反了 GNU GPL 的要求。 發行的 mysqld 程式受 GPL 約束。 它已與來自 Gemini 的程式碼組合以提供這些儲存類型,並且已「編譯」到發行給買家的 mysqld「機器語言」副本中。 但是,執行 Gemini 儲存的 mysqld 部分的原始碼已被扣留,這違反了 GPL §3。 Windows 版本 MySQL 文件中的註釋表明,此遺漏並非無意,該註釋僅表示原始碼將在稍後日期提供。 鑑於我對程式設計實務和 GPL 要求的了解,我得出結論,違反許可證是故意的。 無論是故意的還是非故意的,任何違反 GPL 的行為都會根據 §4 導致發行權終止。

  37. 然後,我審閱了 NuSphere MySQL Advantage 的版本 2.3.1 的副本。 檔案系統中的日期使我能夠得出結論,CD-ROM 是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燒錄」的。 按照通常指示安裝後,我再次驗證了放置在我硬碟上的 mysqld 版本包含 Gemini 儲存容量。 我查看了原始碼目錄,發現 Gemini 模組的原始碼完全可用。 然後我驗證我可以從可用部件「編譯」或重建 mysqld,使其與以「機器語言」形式在磁碟上發行的版本相符。 關於延遲原始碼可用性的聲明已從 Windows 手冊中刪除。

  38. 根據 GPL §4,我得出結論,Progress Software Corp. 在以違反 GPL 的方式發行 NuSphere MySQL Advantage 時,失去了發行 MySQL 的權利。

本人基於偽證處罰,並根據個人知識聲明,以上內容真實無誤。


日期:2002 年 2 月 26 日
地點:紐約州紐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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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Date: 2015/05/08 15:15: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