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程式應該分享

編輯註記:這份文件在一個日期為 1983 年 5 月的檔案中被發現,但尚不清楚它是在當時或更早之前撰寫的。在 1983 年 5 月,理查·斯托曼私下考慮開發自由作業系統的計畫,但他可能尚未決定要使其成為類似 Unix 的系統,而不是像 MIT Lisp Machine 這樣的系統。

他當時尚未在概念上區分「自由」的兩種含義;這則訊息以免費副本的形式呈現,但理所當然地認為這也意味著使用者擁有自由。


五年前,人們可以理所當然地認為,在 SAIL、MIT、CMU 等大學編寫的任何有用的程式都會被分享。從那時起,這些大學開始像軟體公司一樣行事——所有有用的東西都會被高價出售(通常是在政府出資編寫之後)。

人們會找到各種藉口來解釋為什麼贈送軟體是有害的。這些所謂的問題從未困擾過我們,因為我們當時想要分享,而且也沒有影響到 EMACS,所以我懷疑它們是虛假的。

例如,人們說公司會「竊取」它並出售。如果是這樣,那也不會比史丹佛大學出售它更糟!至少人們可以選擇獲得免費副本。使用者想要購買維護的軟體?那麼就讓人們出售服務合約——但免費提供軟體本身。

我想我可以駁斥您可能認為存在的任何不分享軟體的理由。但更重要的是我們應該分享的原因

如果人為障礙被移除,我們可以用相同的工作量完成更多的事情。而且我們會感覺與其他人更加和諧。

分享軟體是科學合作在電腦科學領域所採取的形式。大學過去常常捍衛科學合作的原則。為了利潤而拋棄它是正確的嗎?

我們應該讓他們這樣做嗎?

現在這裡的研究生正在從事專門用於銷售的程式設計專案。但如果我們創造像五年前那樣的輿論氛圍,大學就不敢這樣做了。而且,如果您開始分享,其他人也可能會開始與您分享。

所以,讓我們重新開始分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