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CC 執行期函式庫例外條款 3.0



GCC 執行期函式庫例外條款

版本 3,2009 年 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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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皆被允許複製與散布此授權條款文件的逐字副本,但不允許變更它。

此 GCC 執行期函式庫例外條款(下稱「例外條款」)是 GNU 通用公共授權條款第 3 版(下稱「GPLv3」)第 7 節下的額外許可。它適用於特定檔案(下稱「執行期函式庫」),該檔案帶有檔案著作權持有人放置的聲明,指出該檔案受 GPLv3 以及此例外條款管轄。

當您使用 GCC 編譯程式時,GCC 可能會將某些 GCC 標頭檔和執行期函式庫的部分與編譯後的程式結合。此例外條款的目的是允許編譯非 GPL(包括專有)程式,以這種方式使用此例外條款涵蓋的標頭檔和執行期函式庫。

0. 定義。

若檔案在「編譯過程」後執行需要執行期函式庫,或使用執行期函式庫提供的介面,但並非以執行期函式庫為基礎,則該檔案為「獨立模組」。

「GCC」意指 GNU 編譯器套件的某一版本,無論是否經過修改,皆受 GNU 通用公共授權條款(GPL)第 3 版(或指定的後續版本)管轄,並可選擇使用 FSF 發布的任何後續版本。

「GPL 相容軟體」是其傳播、修改和使用條件允許依照 GCC 授權條款與 GCC 結合的軟體。

「目標碼」指的是任何編譯器針對真實或虛擬目標處理器架構的輸出,以可執行形式或適用於組譯器、載入器、連結器和/或執行階段的輸入形式呈現。儘管如此,「目標碼」不包括任何格式的資料,該資料用作編譯器中繼表示,或用於產生編譯器中繼表示。

「編譯過程」將完全以高階、非中繼語言表示的程式碼轉換為目標碼。因此,例如,使用原始碼產生器和前處理器不必被視為編譯過程的一部分,因為編譯過程可以理解為從產生器或前處理器的輸出開始。

若編譯過程是單獨使用 GCC 或與其他 GPL 相容軟體一起完成,或者若編譯過程未使用任何基於 GCC 的作品完成,則該編譯過程為「合格」。例如,使用非 GPL 相容軟體來最佳化任何 GCC 中繼表示將不符合合格編譯過程的資格。

1. 額外許可的授予。

您有權傳播透過將執行期函式庫與獨立模組結合而形成的目標碼作品,即使此類傳播在其他情況下會違反 GPLv3 的條款,但前提是所有目標碼皆由合格的編譯過程產生。然後,您可以根據您選擇的條款傳達此類組合,但須與獨立模組的授權條款一致。

2. 不削弱 GCC 著作權保護。

此例外條款的可用性並不意味著任何一般性的推定,即第三方軟體不受 GCC 授權條款的著作權保護要求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