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 GPLv3 中的「本程式」?
摘要
在 GNU 通用公共授權條款第 3 版(GPLv3)中,「本程式」一詞指的是根據 GPLv3 授權,並由上游授權人或發行者交付給特定被授權人的特定作品。「本程式」是指您在 GPLv3 授權的特定實例中所收到的特定軟體作品,即您收到的版本。
「本程式」不能理解為「所有曾經根據 GPLv3 授權的作品」;這種解釋毫無意義,因為「本程式」是單數:那些許多不同的程式並不能構成一個程式。
特別是,這適用於 GPLv3 第 10 條第 3 段中的條款,該條款聲明:
「[您]不得提起訴訟(包括訴訟中的反訴或交叉訴訟),指控製造、使用、銷售、提供銷售或進口本程式或其任何部分侵犯任何專利權。」
這是一個條件,限制了 GPLv3 被授權人提起訴訟的能力,指控被授權人收到的特定 GPLv3 涵蓋的軟體侵犯了專利權。它並未涉及以下情況:一方是 GPLv3 涵蓋的程式 A 的被授權人,但不是不相關的 GPLv3 涵蓋的程式 B 的被授權人,卻提起訴訟指控程式 B 侵犯了專利權。如果該方同時是 A 和 B 的被授權人,則該方可能會失去 B 的權利,但不會失去 A 的權利。
由於軟體專利對所有軟體開發者、所有軟體發行者和所有軟體使用者構成不公正的威脅,如果可以,我們將廢除它們。事實上,我們正在為此奔走。但我們認為,如果讓任何一個受 GPL 涵蓋的程式的授權條款走得太遠,以至於要求承諾永遠不攻擊任何受 GPL 涵蓋的程式,那將是適得其反的。
進一步分析
GPLv3 將「本程式」定義如下:
「本程式」指的是根據本授權條款授權的任何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
有些人認為,這個定義可以被理解為所有 GPLv3 授權的作品,而不是被授權人在特定授權環境中收到的特定 GPLv3 授權的作品。這些讀者特別關注這種解釋對 GPLv3 新專利條款的後果,尤其是第 10 條第三段中的專利終止條件,以及上游貢獻者根據第 11 條第三段做出的明確專利授權。這種對「本程式」的過度寬泛的理解是不正確的,並且與我們作為 GPLv3 起草者的意圖相悖。
在英文中,「any」(任何)這個詞容易有多種細微不同的含義。在某些語境中,「any」表示「every」(每個)或「all」(所有);在其他語境中,包括 GPLv3 中「本程式」的定義,它暗示「從許多可能性中選出的特定實例」。這種可變性必須通過語境來解決。這個語境解決了這個問題,但需要一些思考。
我們本可以以不同的方式措辭「本程式」的定義,例如使用「a particular」(一個特定的)而不是「any」(任何),但那樣並不能消除思考的必要性。「一個根據本授權條款授權的特定作品」這個短語,如果孤立地看待,不一定表示被特定的「您」在特定的授權或發行行為中收到的特定作品。我們對其他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的審查表明,它們提出了類似的解釋問題,使用了通用參考詞語以方便授權條款的重複使用。
鑑於沒有任何選擇是如此明確,以至於必須拒絕所有其他候選含義,「any」(任何)具有某些優勢。與可能的替代方案相比,它是一種稍微更非正式和更少法律性的用法,對於閱讀和應用授權條款的開發者來說,是一種適當的語域。此外,「any」(任何)的使用,通過暗示從許多合格的可能性中選擇,具有強調 GPLv3 對於多個軟體作品和在多個授權情況下的可重複使用性的效果。GNU GPL 旨在被許多開發者用於他們的程式,這一點也需要明確。
在 GPLv3 下引起解釋疑慮的相同「any」(任何)用法也存在於 GPLv2 中,在其相應的定義中。GPLv2 第 0 節聲明:
本授權條款適用於任何程式或其他作品,其中包含著作權持有人放置的聲明,表明可以根據本通用公共授權條款的條款發行該程式或其他作品。「以下的「本程式」指的是任何此類程式或作品,而「基於本程式的作品」指的是本程式或著作權法下的任何衍生作品……
然而,FSF 和 GPL 使用社群中的其他人一直以來的理解是,GPLv2 中的「本程式」指的是您收到的特定受 GPL 涵蓋的作品,在您對其進行任何可能的修改之前。GPLv3 中「本程式」的定義旨在保留這種含義。
我們在 GPLv3 中找不到任何條款,其中應用建議的對「本程式」(以及超集術語「涵蓋作品」)的廣泛解釋會使其有意義或具有任何實際意義,並且與條款的措辭及其起草歷史相符。GPLv3 的專利條款就是一個例子。
第 11 條第三段聲明:
每位貢獻者授予您一項非獨佔、全球範圍內、免版稅的專利授權,根據貢獻者的必要專利權利要求,製造、使用、銷售、提供銷售、進口以及以其他方式運行、修改和傳播其貢獻者版本的內容。
「貢獻者」被定義為「授權根據本授權條款使用本程式或基於本程式的作品的著作權持有人」。
有人認為,對「本程式」的廣泛理解會產生不合理地廣泛的專利授權。理由是,對於給定的 GPLv3 被授權人,授予專利授權的貢獻者集合變成世界上所有 GPLv3 涵蓋作品的所有 GPLv3 授權人,而不僅僅是被授權人在特定授權行為中收到的特定作品的授權人。
然而,仔細注意專利授權的措辭,就會發現這些擔憂是沒有根據的。為了行使專利授權的許可,GPLv3 被授權人必須擁有「[貢獻者的]貢獻者版本的內容」。如果他擁有,那麼他必然是該材料的接收者,根據 GPLv3 授權給他。
因此,貢獻者始終是專利授權主題材料的實際著作權授權人。從專利授權中受益的使用者最終從這些貢獻者那裡收到了授權涵蓋的材料。如果不是這樣,專利授權將毫無意義,因為其許可的行使與貢獻者的「貢獻者版本」息息相關。貢獻者和第 11 條專利被授權人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的發行關係。因此,第 11 條第 3 段不要求您向任何不是您的著作權被授權人的人授予專利授權。(非貢獻者再發行者仍然受適用的默示專利授權原則和第 11 條第 6 段的特殊「自動延期」條款的約束。)
同樣地,當考慮第 10 條第三段中與專利相關的條款時,也沒有理由對「本程式」進行廣泛的理解。該條款規定:
「[您]不得提起訴訟(包括訴訟中的反訴或交叉訴訟),指控製造、使用、銷售、提供銷售或進口本程式或其任何部分侵犯任何專利權。」
結合第 11 條第 3 段的專利授權和第 8 條的終止條款,第 10 條的此條款產生了一個與 Apache 授權條款 2.0 版中包含的範圍相似的專利終止條件。
FSF 同情某些自由軟體授權條款中廣泛的專利報復條款的意圖,因為非常希望廢除軟體專利。然而,我們認為,軟體授權條款中廣泛的專利報復條款不太可能使社群受益,尤其是那些可能因涉及與授權許可被終止的軟體無關的其他程式的專利訴訟而觸發的條款。我們在採取步驟將專利報復納入 GPLv3 時非常謹慎,並且第 10 條第 3 段的條款旨在比其他幾個著名的授權條款(尤其是 Mozilla 公共授權條款 1.1 版)中關於專利授權終止的專利報復條款更窄。
如果建議的對「本程式」的解釋適用於第 10 條第 3 段條款,結果將與我們過去關於專利報復的一貫聲明和政策 радикально 不同,這顯然不是我們的意圖。
GPL 第 3 版中的其他文字也顯示了相同的政策。第 10 條中的專利訴訟條款作為先前條款 7(b)(5)(在草案 2 中)的一部分的替代品添加到 GPLv3 草案 3 中。條款 7(b)(5) 允許在 GPLv3 授權的作品上放置兩類專利終止條款:
完全或部分終止,或允許終止使用者使用其涵蓋的材料的許可的條款,對於提起軟體專利訴訟(即指控某些軟體侵犯專利的訴訟)的使用者,該訴訟不是對先前提起的另一起軟體專利訴訟的報復或防禦,或者在其中被指控侵權的軟體包括某些涵蓋的材料,可能與其他軟體結合使用……
第 7 條並未聲明 GPL 本身的政策;相反,它說明了其他相容授權可以走多遠。因此,第 7 條中的文字不會建立廣泛的專利報復;它只會允許將受 GPL 涵蓋的程式碼與其他執行此類廣泛專利報復的授權條款結合使用。
儘管如此,正如草案 3 的理由中所解釋的那樣,這種廣泛的報復受到了批評,因為它可能適用於被指控的軟體與授權主題軟體無關的軟體專利訴訟。看到沒有廣泛使用的授權條款可以與此提供相容性,在草案 3 中,我們從 GPL 相容性範圍中刪除了廣泛的專利報復。
我們通過用第 10 條中的文字替換 7(b)(5) 來做到這一點,其中我們僅保留了與第二類別對應的內容。因此,第一類別恢復為草案 3 中的 GPL 不相容的「進一步限制」,同樣也在實際發布的 GPL 第 3 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