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F 為何取得貢獻者之著作權轉讓

2025 年 1 月新增的解釋性註記:可能存在使用者可用的法律機制,以取得完整且對應的原始碼(這是他們的權利),並強制完全遵守 GNU GPL。然而,著作權持有人仍然是最有能力以簡單明瞭的方式執行許可證的人,因此 FSF 繼續取得著作權轉讓,以確保貢獻始終保持自由。

2013 年 1 月新增的解釋性註記:這一點適用於 FSF 擁有著作權的套件。當程式的開發者將其設為 GNU 套件時,他們可以決定將著作權授予 FSF,以便它可以為該套件執行 GPL,或者保留著作權以及執行 GPL 的責任。如果他們將其設為 FSF 擁有著作權的套件,那麼 FSF 會要求對進一步的貢獻進行著作權轉讓,而此頁面解釋了原因。 其他相關的解釋


根據美國著作權法(大多數自由軟體程式在歷史上首次發布所依據的法律),著作權註冊具有非常顯著的程序優勢。儘管 GPL 賦予了廣泛的發行權,但通常發行者無法執行著作權:只有著作權持有人或擁有著作權轉讓的人才能執行許可證。如果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有多位作者,則成功執行取決於所有作者的合作。

為了確保我們所有的著作權都能滿足註冊的記錄保存和其他要求,並且為了能夠最有效地執行 GPL,FSF 要求納入 FSF 專案的程式碼的每位作者都提供著作權轉讓,並且在適當情況下,免除程式設計師雇主的任何僱傭作品所有權主張。這樣我們就可以確保 FSF 專案中的所有程式碼都是自由程式碼,我們可以最有效地保護其自由,因此其他開發人員可以完全依賴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