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我對法國法律的誤解

多年來,我在演講中一直說,在法國,持有可以解密 DVD 影片的自由軟體副本是犯罪行為,可能會被判處監禁。該加密是 DRM(數位版權管理,Digital Restrictions Management)的一個例子,DRM 是一種旨在限制使用者的惡意功能

薩科齊的 DADVSI 法案通過時是這樣規定的,但我最近了解到,法國國務委員會 (Conseil d'Etat) 引入了一些例外情況。事實上,在法國,解密和播放 DVD 的自由軟體是合法發行的,這與美國不同,美國因臭名昭著的 1998 年法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而對其進行了審查。

然而,目前尚不清楚這是否適用於其他 DRM 方案。複雜的條件有可能會明確禁止用於播放藍光光碟的自由軟體,而僅允許專有軟體。因此,在法國,擁有可以播放 DVD 的自由軟體並非犯罪,但擁有播放藍光光碟的自由程式是否構成犯罪還有待決定。

擁有此類程式的副本當然不是錯誤的。錯誤的軟體是非自由軟體;播放影片或做任何其他事情的唯一符合道德的程式是自由程式。這裡的錯誤在於法律本身。然而,只要法律存在,如果您是法國的異議人士,您應該將此類程式隱藏起來。

當我第一次獲得可以處理 DVD 的光碟機時,我決定不安裝自由 DVD 播放軟體的原因就是因為這項法國法律。我不時去法國,我擔心有些人可能希望因此將我監禁,以恐嚇其他網民。我拒絕使用任何非自由軟體,而唯一剩下的選擇就是不使用任何用於此工作的軟體。因此,我根本無法播放加密 DVD。

現在知道我不會因為將 libdvdcss 帶入法國而被監禁,我可以考慮擁有一份副本,這將使我可以選擇播放具有 DRM 的 DVD。

但是,我想我不會這樣做。我已經習慣了避免加密 DVD,這樣做的好處是不會讓好萊塢有錢去遊說像 SOPA 這樣糟糕的法律。 為什麼要改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