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 DAT 課稅的正確方式
作者:Richard Stallman[本文與軟體無關,至少不直接相關。它關注的是關於分享音樂副本的平行議題。]
[本文最初於 1992 年發表在 Wired 雜誌上;文字未經更改;相反地,我添加了註解,以方括號和斜體或其他強調方式呈現。]
[最初的文章探討了(當時假設性的)使用(當時剛出現的)數位錄音帶錄音機分享音樂的問題,因為這正是擬議的美國稅法應該解決的問題。如今,它可以應用於網際網路檔案分享。]
[已故的 Francis Muguet 在我的協助下開發了另一種方法,其中包括一些這些想法,稱為全球贊助系統(法語為 Mécénat Global)。我支持這兩種解決方案;也就是說,我贊成採用其中任何一種。]
唱片公司大亨不喜歡數位錄音帶錄音機(DAT),它可以製作音樂錄音的完美副本。他們擔心顧客會自行複製音樂,並停止購買預錄音樂。
他們以訴訟威脅,已從 DAT 製造商那裡獲得協議,要求對銷售給消費者的每台 DAT 裝置和每張 DAT 錄音帶支付費用。這筆費用將在音樂行業的各個參與者之間分配:音樂家、作曲家、音樂出版商和唱片公司。此外,DAT 製造商已同意削弱 DAT 裝置的功能,使其無法複製預錄作品的副本。
現在,唱片公司已要求國會頒布法律,將這筆費用轉為稅收,並禁止製造在沒有強制限制的情況下運作的 DAT 錄音座。
該稅收的聲明目的是「補償」音樂家因個人使用 DAT 進行複製所造成的損失。然而,收取的資金中有 57% 將流向唱片公司和音樂出版商,留給參與創作過程的人不到一半。這些剩餘資金中的大多數將流向音樂巨星,因此對於鼓勵音樂創作幾乎沒有作用。同時,DAT 使用者將無法充分利用 DAT 技術的力量。
以下是一項關於 DAT 和 DAT 錄音帶課稅的不同系統的提案,旨在支持音樂,而不是迎合既得利益。
- 如同目前的提案所規定,透過對 DAT 機器和 DAT 錄音帶徵稅來收取資金。
- 使用調查系統來衡量每首樂曲的複製程度。
- 將這些資金全部分配給創作音樂的人。
- 調整每位貢獻者的份額,使其隨著副本數量的增加而增加的速度減緩。這將更廣泛地分配資金,以充分支持更多音樂家。
- 對 DAT 的功能不做任何限制。
著作權的目的是什麼?
唱片業將其提案呈現為一種「補償」音樂家的方式,假設他們有權因任何副本的製作而獲得報酬。許多美國人認為著作權法反映了作者或音樂家的天賦人權,即他們有權獲得公共政策的特別考量。然而,任何專門從事該領域的律師都知道這是一種誤解,美國法律體系拒絕這種觀點。
美國憲法中給出的著作權的聲明目的是「促進科學和實用藝術的進步」。音樂的進步意味著為公眾帶來新的和多樣化的音樂享受:著作權應該促進公共利益,而不是私人利益。
然而,外行人和政治人物經常將著作權視為天賦人權,這往往導致關於著作權政策的錯誤決策。即使是法院在定義著作權系統的細節時,也經常讓這種想法在不知不覺中重新出現,即使它應該被排除在外。這是一個概念錯誤,因為它將一種手段(著作權)誤認為是更大目的(進步)本身的目的。
促進藝術的進步並不能從本質上證明作者有權享有任何特定類型的著作權,甚至著作權應該存在。只有當進步的好處超過著作權對除著作權持有人以外的所有人造成的負擔時,著作權才是合理的。
我們如何進行這種成本/效益比較?這部分取決於事實(特定法律如何影響音樂活動和音樂使用者),部分取決於我們對這些結果的價值判斷。
讓我們假設,如果 DAT 稅收的結果是音樂活動顯著增加,那麼就值得支付,並研究我們應該如何安排這項稅收的細節,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效益。但首先,讓我們回顧一下與本次探討相關的基本原則和事實。
報酬遞減
報酬遞減規律是經濟學的一般原則。它指出,為實現特定目標而投入的每額外增量努力或資金,通常會產生越來越小的結果增量。這條規律有例外,但它們是局部的;如果您不斷增加投入,您最終會將例外情況拋在身後。
例如,您可以透過改善道路使交通更順暢。在城市中 20 英里的擁擠道路上增加一條車道可能會將平均交通速度提高每小時 15 英里。在這些道路上增加第二條車道不會產生相同的改善;這可能會使平均速度僅提高每小時 5 英里。如果交通堵塞已經消失,那麼下一個額外的車道可能不會產生明顯的差異。然而,隨著越來越多的建築物必須被拆除以騰出空間,每個後續的車道都會造成更大的錯位。
當應用於音樂家的活動時,報酬遞減告訴我們,音樂家收入的每次連續增加,對音樂創作量的影響都會越來越小。
報酬遞減是拒絕任何音樂使用「應該」受著作權保護的想法的第一個理由。試圖保證所有者控制音樂使用的每個可能方面,或讓他們在每個可能的售後市場中擁有經濟利益,都無濟於事。延長著作權期限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促進進步」。進一步延長只會增加公眾為所有者無論如何都會做的事情付出的代價。將著作權期限延長到超出該點當然是不理想的。
權衡取捨
那些在延長著作權方面有既得利益的人,一開始就聲稱著作權「應該」盡可能地延長。但報酬遞減原則使這種說法難以置信。因此,他們退回到著作權應該延長以最大限度地提高進步速度的立場。但這也是錯誤的,因為它忽略了其他權衡取捨的存在。與任何其他政府專案一樣,著作權會給公眾帶來成本和負擔。這種好處可能不值得付出代價。
政府履行許多重要職能,但很少有人會說這些職能中的任何一個應該擴大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產出。例如,政府修建道路,這非常有用。但很少有領導人會主張修建每一條可以修建的道路。道路建設費用昂貴,公民還有其他用途的資金。過度專注於道路建設意味著其他社會和個人需求將無法滿足。
相同的考量也適用於個人決策。透過花費更多錢,您可以購買更大、更豪華的房子。在所有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大多數人會更喜歡更昂貴的房子。但是,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在某個時候,花費更多錢在房子上就變成了一種糟糕的資源配置。
著作權不會直接花費公共資金,但它確實會給每位公民帶來成本,即自由的喪失。著作權的範圍越廣,我們付出的自由就越多。我們可能更願意行使我們的一些自由,而不是將其交易出去。我們必須透過比較利益與成本來判斷著作權政策中的任何決策。
「誘因」是錯誤的概念
為音樂創作提供金錢誘因的想法是基於誤解。音樂家主要希望獲得其他類型的獎勵;他們必須這樣。很少有音樂家靠音樂致富;一個以財富為主要目標的才華橫溢的人會以其他方式尋求財富。
事實上,心理學研究表明,對外在獎勵(例如利潤)的渴望通常會阻礙音樂創作等創造性活動。能夠做好這些事情的人通常是那些主要為了自己的緣故而做這些事情的人。
這並不是說音樂家不在乎是否獲得報酬。大多數人都希望靠音樂謀生,這樣他們才能自由地將時間投入到音樂中。只要他們賺到足夠維持生活的錢,他們就會盡力創作音樂。我們可能希望他們賺得比僅僅足夠多一點,這樣他們就能像大多數美國人一樣生活。但是,為他們提供超出此範圍的財富對公眾來說幾乎沒有收穫,這是一個報酬遞減的問題。
有了這種理解,讓我們考慮一下如何設計 DAT 錄音帶稅收,以實現著作權的預期目的。
誰應該獲得資金
如果 DAT 稅收的目的是更好地獎勵音樂家和作曲家,那麼收取的全部資金都應該歸他們所有,而不僅僅是 43%。音樂家和作曲家是真正創作音樂的人。原則上,我們可以完全不需要唱片公司。
唱片公司確實提供了一項有用的服務:它們發行預錄音樂副本,通常品質很高。這項服務被廣泛使用,並且可能會繼續如此。預錄副本的購買者為這項服務付費是正確的。但是,為自己或朋友製作副本的聽眾不使用這項服務;他們只使用音樂家和作曲家的作品。唱片公司的貢獻只是附帶的,他們的角色並非必不可少。
資金分配
每位音樂家或作曲家應獲得稅收收入的多少份額?唱片公司的提案將根據唱片銷售額分配資金。
根據音樂家的作品被複製的程度或多或少地分配資金是有道理的。但嚴格的比例並不是最佳的分配方式。如果每位音樂家都按照其音樂複製量的嚴格比例獲得份額,那麼很大一部分將用於使少數超級巨星比現在更富有。這對於促進音樂文化或多樣性沒有太大作用。
我們可以透過使任何一位音樂家在稅收收入中的份額隨著副本數量的增加而逐漸減少,從而更有效地促進音樂發展。例如,我們可以計算一個「調整後的副本數量」,超過一定數量後,其增加速度會慢於實際數量。
逐漸減少的效果將是更廣泛地分配資金,以適當的生活水準支持更多音樂家。這鼓勵了多樣性,而這正是著作權應該做的事情。
美國政府已經建立了一個資助藝術多樣性的計畫:NEA。然而,NEA 撥款涉及酌處權,這使其成為爭議的中心,有時是因為少數公眾成員非常不喜歡這項作品,有時是因為幾乎沒有人特別喜歡它。分散 DAT 稅收收入也將具有支持不太受歡迎的音樂家的效果。然而,它不會支持那些作品沒有人喜歡的音樂家。此外,由於它不涉及酌處權,沒有任意的決定,因此幾乎沒有理由反對任何特定案例。
[後來有人問了我一個有趣的問題:哪個組織會「管理」這些資金的分配。由於這是稅款,政府機構應該徵收稅款並分配資金。不應涉及私人組織。]
鼓勵家庭複製
唱片公司的提案包括一項要求,即讓家庭聽眾難以製作副本。具體而言,它要求消費者 DAT 機器拒絕複製在消費者 DAT 機器上製作的副本。對此要求的論點是基於家庭複製在某種程度上是不公平的假設。
過去,許多人認為這是不公平的,因為它減少了音樂家的收入。DAT 稅使這個理由過時了。一旦家庭複製透過 DAT 稅確實為音樂家的收入做出了貢獻,那麼阻止家庭複製的理由就消失了。
因此,如果採用 DAT 稅,則不應限制複製 DAT 錄音帶的能力。家庭複製比唱片公司和唱片行更有效率;應該鼓勵音樂愛好者盡可能多地使用家庭複製。
衡量每首樂曲的使用量
今天,美國幾乎所有錄製的音樂都是在唱片行購買的;家庭複製只佔很小一部分。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情況可能仍然如此,因為唱片行提供了一個人們可以去尋找特定樂曲或瀏覽各種選擇的地方。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通常可以透過計算唱片銷售額來相當準確地估計給定樂曲的聽眾。
最終,家庭複製可能會變得如此普遍,以至於從銷售數據中估計其程度可能無法令人滿意。對於獨立發行而不依賴唱片公司的音樂家來說,這已經令人不滿意;如果任何音樂家需要額外支持,這些人就是需要的。我們需要另一種方法來估計任何給定樂曲的使用量,以便分配稅收資金。
我們可以透過調查來進行這些估計。調查人員會不時要求隨機選擇的公眾成員展示他們製作的受著作權保護音樂的副本。被詢問的公民沒有義務回答。但是,製作副本不會受到任何懲罰或內疚感,因此大多數人會很樂意參與。歌迷會希望被選中,以便他們可以為他們最喜歡的樂團的統計做出貢獻。
為了使調查更有效率和基礎更廣泛(從而更準確),可以將其自動化。調查局可以將讀寫記憶卡郵寄給選定的參與者,他們會將記憶卡短暫連接到他們的 DAT 裝置,然後將其寄回。透過適當的設計,調查局將無法知道是誰寄出了任何特定的卡片,因此無法獲得關於誰複製了什麼的信息,但他們仍然可以獲得準確的總數。
結論
唱片公司已經提出了一項極好的方案,即向公眾徵稅以增加他們自己的收入,但這並不是著作權的合法目的。透過適當關注著作權的目的,而不是過去的手段,我們可以設計一個系統,在支持音樂家的同時,讓公民充分自由地複製他們想要的音樂。
您可以做什麼
[本節在今天已不再適用;現在已經太遲了,因為 DAT 稅法案已於 1992 年通過,而且 DAT 錄音機現在已經過時了。然而,同樣的方法可以在網際網路上的副本分享合法化的世界中支持音樂家和其他藝術家。]
唱片公司遊說者正在努力通過他們形式的 DAT 稅。幾乎沒有有組織的反對,也沒有公開辯論。他們的法案已經從參議院委員會送出。
本文提出了唱片公司計畫的替代方案。為了使這個替代方案或任何替代方案有機會實現,我們首先必須阻止倉促通過唱片公司計畫。為了幫助實現這一目標,請寫信給
眾議員 Barney Frank437 Cherry St
West Newton, MA 02165 參議員 Metzenbaum
美國參議院
Washington, DC 20510 眾議院智慧財產權小組委員會
眾議院
Washington, DC 20515
敦促國會否決唱片公司法案,以便可以適當考慮這個和其他替代方案。寫一封簡短的信只需要幾分鐘,但與其他人的信件結合起來,它可以產生很大的好處。
如果您認識任何音樂家、作曲家或作詞人,請給他們這篇文章的副本。許多音樂家更喜歡這個替代方案,而不是唱片公司稅收計畫,他們有強烈的動機根據他們的擔憂採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