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改革刻不容緩!在 2001 年 4 月 12 日前寄信給 USPTO!

[此頁面基於歷史意義保留在此;當我們得知誰被任命到委員會後,我們將會發布此次活動的結果。]


2001 年 4 月 3 日

距離美國專利商標局專利公共諮詢委員會提名截止日期僅剩六個工作天。如果您或您認識的人對 USPTO 有任何有用的建議,並且是願意服務的美國公民,請提交提名。您只需要寄送一封信和被提名人的履歷即可。這不需要花費太多時間,而且您可以透過電子郵件完成。

理查·M·史托曼 (Richard M. Stallman) 是著名軟體創新 (包括 Emacs 編輯器和「copyleft」軟體發行模式) 的發明者,是我們委員會的人選。史托曼不僅對目前將他人作品和微不足道的新開發申請專利的趨勢,也對數學演算法和商業方法的可專利性,都提出了有理有據的反對意見。他提供的履歷是他個人網站上的「正式簡歷」;其中概述了他的成就。

如果您是其他專利改革倡議者的支持者,您可以考慮提名他們其中一位,或者除了 RMS 之外也提名他們。勞倫斯·雷西格 (Lawrence Lessig)、埃本·莫格倫 (Eben Moglen) 和提姆·奧萊理 (Tim O'Reilly) 可能都是優秀的委員會成員。提名您最喜歡的人選。或者,如果您準備好協助 USPTO 修正其崩壞的系統,請讓人提名您。

去年,代理商務部長羅伯特·L·馬利特 (Robert L. Mallett) 任命了最初的九名成員組成委員會:六名律師、兩名專利持有人發明家和兩名教授。(其中一位教授是法學教授,所以加起來是九名,如果您在計算的話。)沒有一位是專利改革倡議者。

這是來自聯邦公報的原始通知(從 USPTO 網站上的原始 PDF 檔案轉換而來。)

今天就寄信至 <PPACnomination@uspto.gov>


美國商務部


美國專利商標局
[案號 000317075103502]
RIN 0651 XX22
公共諮詢委員會
機構: 美國專利商標局,商務部。
行動: 公告和提名請求。

摘要

1999 年 11 月 29 日,總統簽署專利商標局效率法案(“法案”),Pub. L. 106-113,附錄 I,標題 IV,副標題 G,113 Stat. 1501A-572,除其他事項外,該法案設立了兩個公共諮詢委員會,以審查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在專利(專利公共諮詢委員會的情況)和商標(商標公共諮詢委員會的情況)方面的政策、目標、績效、預算和使用者費用,並就這些事項向局長提供建議。USPTO 現正徵求每個公共諮詢委員會的三 (3) 名成員的提名,任期自 2001 年 7 月 13 日開始。

日期: 提名必須在 2001 年 4 月 12 日或之前蓋上郵戳或以電子方式傳輸。

地址: 欲提交提名的人員應將被提名人的履歷寄至 Chief of Staff, Office of the Director of the USPTO, Washington, DC 20231;專利公共諮詢委員會請寄電子郵件至 PPACnomination@uspto.gov,商標公共諮詢委員會請寄至 TPACnomination@uspto.gov;或傳真至 (703) 305-8664,註明 Chief of Staff 收;或郵寄至 Office of the Director of the USPTO, Washington, DC 20231,註明 Chief of Staff 收。

如需更多資訊,請聯絡: Chief of Staff,傳真至 (703) 305-8664,註明 Chief of Staff 收,或郵寄至 Office of the Director of the USPTO, Washington, DC 20231,註明 Chief of Staff 收。

補充資訊: 根據該法案,時任代理商務部長於 2000 年 7 月 13 日任命了兩個專利和商標公共諮詢委員會的成員。諮詢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 審查 USPTO 的政策、目標、績效、預算和使用者費用等相關事項,並向 USPTO 局長提供建議,這些事項分別與專利和商標有關;以及
  • 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 60 天內:(1)準備一份關於上述事項的年度報告;(2)將報告提交給商務部長、總統以及參議院和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以及(3)在 USPTO 的官方公報上發布該報告。專利和商標公共諮詢委員會的成員由商務部長任命,任期三年 (3 年),並由部長決定是否繼續任用。

諮詢委員會

公共諮詢委員會各由九 (9) 名投票成員組成,這些成員由商務部長(“部長”)任命,並且在“金融、管理、勞資關係、科學、技術和辦公室自動化”方面具有“豐富的背景和成就”。美國法典第 35 卷第 5(b)(3) 條。公共諮詢委員會成員必須是美國公民,並且代表 USPTO 各類使用者的利益,包括大型和小型實體申請人,其比例與提交的此類申請數量成比例。就專利公共諮詢委員會而言,至少有百分之二十五 (25%) 的成員必須代表“小型企業、獨立發明人和非營利組織”,並且至少有一名成員必須代表獨立發明人社群。美國法典第 35 卷第 5(b)(2) 條。每個公共諮詢委員會還包括三 (3) 名代表 USPTO 認可的每個勞工組織的無投票權成員。

專利和商標公共諮詢委員會的程序和指南

專利和商標公共諮詢委員會的每位新任成員任期為三年。在本會計年度任命的成員任期為 2001 年 7 月 13 日至 2004 年 7 月 12 日。根據該法案的要求,專利和商標公共諮詢委員會的成員在出席會議或參與該諮詢委員會事務期間,每天(包括差旅時間)將獲得報酬。報酬率相當於美國法典第 5 卷第 5314 條規定的行政部門薪酬表第 III 級別的現行年基本工資的日薪。 當離開家或常規工作地點時,每位成員將獲得差旅費用,包括代替膳宿費的每日津貼,這已獲得美國法典第 5 卷第 5703 條的授權。USPTO 將為委員會提供必要的行政支援,包括技術協助。某些道德法律的適用性 每個公共諮詢委員會的成員應為美國法典第 18 卷第 202 條含義範圍內的特殊政府僱員。以下補充資訊假設成員在每個曆年中參與公共諮詢委員會事務的時間不超過六十天

  • 每位成員將被要求在任命後三十 (30) 天內提交一份機密財務披露表。5 C.F.R. 2634.202(c)、2634.204、2634.903 和 2634.904(b)。
  • 每位成員都將受到許多公共廉政法律的約束,包括禁止代表一方的刑事禁令(美國法典第 18 卷第 203(c) 條),或在美國擁有利益的事項中採取行動(美國法典第 18 卷第 205(c) 條),這些事項已提交給該成員的委員會,並且至少涉及一個特定方。另請參閱美國法典第 18 卷第 207 條,了解會員資格終止後的禁令。成員也不得對成員(或任何某些密切相關的實體)具有財務利益的事項採取行動。美國法典第 18 卷第 208 條。
  • 代表外國利益也可能引起問題。美國法典第 35 卷第 5(a)(1) 條和第 18 卷第 219 條。

專利和商標公共諮詢委員會的會議

每個諮詢委員會的會議將應主席的召集舉行,以審議主席制定的議程。會議可以親自舉行,可以透過網際網路以電子方式舉行,也可以透過其他適當的方式舉行。每個諮詢委員會的會議將對公眾開放,除非每個諮詢委員會經多數票表決,在審議人事或其他機密事項時可以舉行閉門會議。被提名人還必須能夠透過網際網路參與委員會事務。

提交提名的程序

將專利公共諮詢委員會和商標公共諮詢委員會提名的履歷提交給 USPTO 的幕僚長,如上所述。

日期:2001 年 3 月 7 日。
尼可拉斯·P·戈迪奇 (Nicholas P. Godici)

美國商務部代理智慧財產權次長兼美國專利商標局代理局長。

[FR Doc. 01-6238;於 2001 年 3 月 12 日上午 8:45 提交]
計費代碼 3510-16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