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NU GPL 與美國精神
作者:Richard M. Stallman微軟將 GNU 通用公共許可證 (GNU GPL) 描述為「開放原始碼」許可證,並稱其違反美國精神。為了理解 GNU GPL,並認識到它如何體現美國精神,您必須首先了解 GPL 並非為開放原始碼而設計。
開放原始碼運動於 1998 年發起,旨在透過邀請公眾協作軟體開發,來開發強大、可靠的軟體和改良的技術。該運動中的許多開發人員使用 GNU GPL,我們歡迎他們使用。但 GPL 的理念和邏輯並非源自開放原始碼運動。它們源自自由軟體運動更深層次的目標和價值觀。
自由軟體運動於 1984 年創立,但其靈感來自 1776 年的理想:自由、社群和自願合作。這就是自由企業、言論自由和自由軟體的基礎。
如同「自由企業」和「言論自由」中的「自由」,「自由軟體」中的「自由」指的是自由,而非價格;具體而言,它意味著您有自由研究、修改和重新散布您使用的軟體。這些自由讓公民能夠自助助人,並參與社群。這與更常見的專有軟體形成對比,後者讓使用者無助且分裂:內部運作是秘密的,並且您被禁止與鄰居分享該程式。強大、可靠的軟體和改良的技術是自由帶來的有益副產品,但擁有社群的自由本身就非常重要。
我們無法在每個程式都有其領主的專有軟體領域中建立自由社群。我們必須在網路空間中建立一個新的領域——自由軟體 GNU 作業系統,我們於 1984 年開始編寫。1991 年,當 GNU 幾乎完成時,Linus Torvalds 編寫的核心 Linux 填補了最後的空白;很快,自由的 GNU/Linux 系統就問世了。今天,數百萬使用者使用 GNU/Linux,並享受自由和社群的好處。
我設計 GNU GPL 是為了維護和捍衛定義自由軟體的自由——用 1776 年的話來說,它將這些自由確立為根據 GPL 發布的程式不可剝奪的權利。它確保您有自由研究、修改和重新散布該程式,它聲明任何人無權透過在限制性許可證下重新散布該程式來剝奪您的這些自由。
為了合作,我們鼓勵其他人修改和擴展我們發布的程式。為了自由,我們設定了一個條件,即這些修改後的程式版本必須像原始版本一樣尊重您的自由。我們透過拒絕寄生蟲來鼓勵雙向合作:任何希望將我們軟體的一部分複製到其程式中的人,都必須允許我們在其程式中使用該程式的一部分。沒有人被迫加入我們的俱樂部,但那些希望參與的人必須向我們提供他們從我們這裡獲得的相同合作。這使得系統變得公平。
數百萬使用者、數萬名開發人員以及 IBM、Intel 和 Sun 等大型公司都選擇在這個基礎上參與。但有些公司想要優勢,卻不想承擔責任。
公司不時對我們說:「如果您允許我們在不開放自由的情況下發布它,我們將製作這個程式的改進版本。」我們說:「不,謝謝——如果您的改進是自由的,那可能會很有用,但如果我們不能在自由的情況下使用它們,它們就毫無用處。」然後他們訴諸我們的自尊心,說我們的程式碼將在其專有程式中擁有「更多使用者」。我們回應說,我們更重視社群的自由,而不是無關緊要的形式上的普及。
微軟肯定希望在不承擔責任的情況下獲得我們程式碼的好處。但它攻擊 GNU GPL 還有另一個更具體的目的。微軟通常以模仿而非創新而聞名。當微軟做一些新的事情時,其目的是策略性的——不是為了改善使用者的運算體驗,而是為了封鎖他們的替代方案。
微軟使用一種稱為「擁抱並擴展」的反競爭策略。這意味著他們從其他人正在使用的技術開始,添加一個秘密的細微變化,以便沒有其他人可以模仿它,然後使用該秘密的細微變化,以便只有微軟軟體才能與其他微軟軟體通信。在某些情況下,當與您一起工作的其他人使用微軟程式時,這會使您難以使用非微軟程式。在其他情況下,如果您將微軟程式用於工作 B,這會使您難以將非微軟程式用於工作 A。無論哪種方式,「擁抱並擴展」都會放大微軟的市場力量。
如果微軟決心不惜一切代價這樣做,則沒有任何許可證可以阻止微軟實施「擁抱並擴展」。如果他們從頭開始編寫自己的程式,並且不使用我們的任何程式碼,那麼我們程式碼上的許可證不會影響他們。但是完全重寫既昂貴又困難,即使是微軟也無法一直做到。因此,他們發起運動來說服我們放棄保護我們社群的許可證,即不允許他們說「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我的」的許可證。他們希望我們讓他們隨意拿走任何東西,而永遠不回饋任何東西。他們希望我們放棄我們的防禦。
但毫無防禦能力並非美國精神。在勇者和自由之鄉,我們用 GNU GPL 來捍衛我們的自由。
附錄
微軟表示 GPL 違反「智慧財產權」。我對「智慧財產權」沒有任何意見,因為這個術語太廣泛了,無法對其產生明智的意見。它是一個包羅萬象的術語,涵蓋了著作權、專利、商標和其他不同的法律領域;這些領域在法律和影響方面差異很大,以至於任何關於它們的總體陳述肯定是過於簡化的。要明智地思考著作權、專利或商標,您必須分別思考它們。第一步是拒絕將它們統稱為「智慧財產」。
我關於著作權的觀點需要一個小時才能闡述清楚,但有一個總體原則適用:它不能證明剝奪公眾重要的自由是正當的。正如亞伯拉罕·林肯所說,「每當人權與財產權發生衝突時,人權必須優先。」財產權旨在促進人類福祉,而不是作為無視人類福祉的藉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