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讓「智慧財產」扭曲你的精神

2006 年 6 月 9 日

大多數自由軟體授權條款都是基於著作權法,這是個好理由:相較於另一個可能的選擇——契約法,著作權法在各國之間更加一致。

還有另一個不使用契約法的原因:它會要求每個發行者在提供副本之前,都必須獲得使用者對契約的正式同意。在沒有先取得簽名的情況下,將 CD 交給某人將是被禁止的。真是麻煩!

誠如 Heather Meeker 在她最近的 LinuxInsider 專欄文章「只有在美國嗎?著作權法是全球自由軟體模型的關鍵」中建議的那樣,在像中國這樣著作權法普遍未被執行的國家,我們在執行自由軟體授權協議方面可能也會遇到困難。

然而,這並不是要求在中國加強著作權執行的理由。儘管我們會用它來保護人們的自由,但我們必須認識到,它主要會被像微軟、迪士尼和索尼這樣的大公司用來剝奪自由。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我們在中國執行著作權方面可能比微軟、迪士尼和索尼更成功——因為我們想要做的事情更容易。

迪士尼希望取締販售精確副本的半地下組織。對於自由軟體而言,無論使用哪種自由授權條款,這種複製行為都是合法的。當自由軟體授權條款是 GNU GPL 時,我們想要阻止的是基於我們的程式碼發布專有軟體產品。當這種濫用行為由大型知名公司執行時,情況最為惡劣——而它們更容易成為執法的目標。因此,在中國執行 GPL 並非沒有希望,儘管這並不容易。

並非中國式洗錢

然而,Meeker 聲稱這會導致全球性問題,這簡直是荒謬的。正如她應該知道的那樣,你無法透過將受美國著作權保護的材料轉移到中國來「洗錢」。

如果有人在美國透過發行非自由的修改版 GCC 違反了 GNU GPL,那麼即使它是在中國取得或修改的,也不會有任何影響。美國著作權法仍將照常執行。

儘管這個錯誤似乎是 Meeker 文章的中心論點,但事實並非如此。文章真正的中心論點是她使用「智慧財產」一詞所體現的觀點。她普遍使用這個詞,彷彿它指的是某個連貫的東西——某個可以談論和思考的東西。如果你相信這一點,你就接受了文章的隱藏假設。

鬆散的語言

有時 Meeker 在「智慧財產」和「著作權」之間切換,彷彿它們是同一事物的兩個名稱。有時她在「智慧財產」和「專利」之間切換,彷彿它們是同一事物的兩個名稱。研究過這兩項法律的 Meeker 知道它們截然不同;它們唯一的共通點是形式的抽象輪廓。

其他「智慧財產」法甚至沒有與它們分享那麼多共通點。暗示你可以將它們都視為同一事物,從根本上來說是誤導性的。

伴隨著「智慧財產」這個詞彙而來的是對這些法律用途的錯誤理解。Meeker 談到美國存在「智慧財產」的「精神」,因為「智慧財產在憲法中」。那是所有錯誤之母。

美國憲法中真正寫了什麼?它沒有提到「智慧財產」,並且對於適用該詞彙的大多數法律隻字未提。只有其中兩項——著作權法和專利法——在那裡被提及。

憲法對它們說了什麼?它的精神是什麼?它與 Meeker 想像的「智慧財產精神」截然不同。

未能執行

憲法說的是,著作權法和專利法是可有可無的。它們不一定要存在。憲法表示,如果它們確實存在,其目的是提供公共利益——透過提供人為的誘因來促進進步。

它們不是持有者有權享有的權利;它們是人為的特權,我們可能想要或可能不想要發放這些特權,以鼓勵人們做我們認為有用的事情。

這是明智的政策。可惜的是,必須代表我們執行政策的國會,卻聽從好萊塢和微軟的命令,而不是我們的。

如果您欣賞美國憲法的智慧,請不要讓「智慧財產」進入您的精神;不要讓「智慧財產」迷因感染您的思想。

實際上來說,著作權法、專利法和商標法只有一個共同點:每一項的合法性都僅限於它服務公共利益的程度。您對自由的關注是必須服務的公共利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