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改革不足
當人們初次了解軟體專利的問題時,他們的注意力通常會被那些離譜的例子所吸引:涵蓋廣為人知的技術的專利。這些技術包括對一系列公式進行排序,使其在計算之前不使用任何變數(在試算表中稱為「自然順序重新計算」),以及使用互斥或來修改點陣圖顯示器的內容。
關注這些例子可能會導致一些人忽略問題的其餘部分。他們被「專利制度基本上是正確的,只需要『改革』來正確執行其自身的規則」的立場吸引。
但是,正確的實施真的能解決軟體專利的問題嗎?讓我們考慮一個例子。
在 90 年代初期,我們迫切需要一個新的自由壓縮程式,因為舊的既有標準「compress」程式已被專利奪走。1991 年 4 月,軟體開發者羅斯·威廉姆斯開始發布一系列使用他自己設計的新演算法的資料壓縮程式。它們卓越的速度和壓縮品質很快就吸引了使用者。
同年 9 月,當 FSF 即將發布其中一個程式作為我們發行檔案的新壓縮選擇時,由於一項新發布的專利,編號 5,049,881,這些程式在美國的使用被停止了。
根據專利制度的規則,公眾是否被允許使用這些程式(即,專利是否無效)取決於是否存在「先前技術」:基本概念是否在專利申請之前發布,申請日期為 1990 年 6 月 18 日。威廉姆斯在 1991 年 4 月的發布是在該日期之後,因此不計算在內。
一位學生在 1988-1989 年在舊金山大學的課堂論文中描述了類似的演算法,但該論文未發表。因此,根據現行規則,它不被視為先前技術。
使專利制度「正確」運作的改革並不能防止這個問題。根據專利制度的規則,這項專利似乎有效。它沒有先前技術。它並不像專利制度解釋的術語那樣顯而易見。(像大多數專利一樣,它既非驚天動地,也非微不足道,而是介於兩者之間。)錯誤在於規則本身,而不是它們的執行。
在美國法律體系中,專利旨在作為社會與個人之間的協議;社會應該透過揭露否則永遠無法獲得的技術來獲益。顯然,社會透過發布專利號 5,049,881 沒有獲得任何收益。這項技術無論如何都會被提供。很容易發現幾個人在大約同一時間這樣做了。
根據現行規則,我們使用威廉姆斯程式的能力取決於是否有人碰巧在 1990 年 6 月 18 日之前發表了相同的想法。也就是說,這取決於運氣。這個制度有利於促進法律實務,但不利於軟體進步。
教導專利局查看更多現有的先前技術可能會防止一些離譜的錯誤。但這無法治癒更大的問題,即為電腦使用中的每一個新的細微變化申請專利,就像威廉姆斯和其他人獨立開發的那樣。
這將使軟體變成沼澤。即使是一個創新的程式通常也會使用數十種不完全是新技術和功能,其中每一種都可能已獲得專利。我們使用每個細微變化的能力將取決於運氣,如果我們一半的時間都不幸,很少有程式能夠逃脫侵犯大量專利。在專利迷宮中導航將比編寫軟體更困難。正如經濟學人所說,軟體專利對商業不利。
您可以做些什麼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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