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 SCO:深入探討不明確的主張

2003 年 8 月 1 日,星期五

全球自由軟體的使用者正受到壓力,需向 SCO 集團(前身為 Caldera)付費,理由是 SCO 對 Linux 作業系統核心或其他自由軟體擁有「智慧財產權」主張,要求使用者購買 SCO 的「授權」。表面上看似嚴重的指控,實際上是以不嚴肅的方式提出的:透過新聞稿發布,並未附帶任何證據,以利對這些主張的事實基礎進行嚴謹的判斷。大量使用自由軟體的公司正試圖評估此要求的法律和事實基礎。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 SCO 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本身就令人起疑;SCO 公開宣布決定追究使用者,而非聲稱侵權的自由軟體的作者或發行者,更增加了疑慮。

評估未公開證據的份量是不可能的。根據目前已知的,也就是 SCO 自己選擇揭露的事實,對於 SCO 的法律主張,產生了許多非常嚴重的問題。作為一位在自由軟體授權方面擁有相當豐富經驗的律師,我看到充分的理由拒絕 SCO 的主張。以下並非法律建議:公司必須根據自身特定情況的評估,並諮詢自身法律顧問後,才能做出決定。但我想提出一些問題,客戶和律師在決定如何回應 SCO 的授權要求時,可能會想問自己這些問題。

證據在哪裡?

SCO 實際上聲稱哪些屬於它的東西被他人拿走或誤用?雖然 SCO 談論「智慧財產權」,但這是一個需要明確說明的通用術語。SCO 在任何訴訟或公開聲明中,都未曾聲稱其擁有正在被侵犯的專利。也沒有提出任何商標索賠。在目前正在進行的針對 IBM 的訴訟中,SCO 提出了商業機密盜用的指控,但它並未威脅要對 Linux 作業系統核心的使用者提出此類索賠,而且它也無法這麼做。毫無爭議的是,SCO 長期以來一直根據自由軟體基金會的 GNU 通用公共授權條款 (GPL) 發行 Linux 作業系統核心。[1] 聲稱自己在完全根據允許無限複製和再發行的授權條款公開發行的任何材料中擁有商業機密,這不符合任何商業機密索賠的兩個基本要求:(1)存在秘密;以及(2)原告已採取合理措施維護秘密。

因此,SCO 對 Linux 核心使用者的索賠不能基於專利、商標或商業機密。它們只能是著作權索賠。事實上,SCO 最近在其首次具體的公開聲明中聲稱,自 2001 年以來,特定版本的 Linux 作業系統核心,即 2.4「穩定」和 2.5「開發」分支,包含從 SCO 的 Sys V Unix 複製而來的程式碼,侵犯了著作權。[2]

著作權侵權糾紛的通常做法是向據稱侵權作品的發行者或發行商展示其所侵犯的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SCO 並未這麼做。它表示願意在保密協議下向對 Linux 核心著作權沒有任何利益關係的第三方展示某些材料。SCO 在 7 月 21 日的新聞稿中聲稱,近期版本的 Linux 核心中用於對稱多處理的程式碼侵犯了他們的著作權。程式碼對 Linux 核心的貢獻是公開記錄的事項:核心中的 SMP 支援主要是 Red Hat 公司和 Intel 公司聘用的核心頻繁貢獻者的工作。然而,SCO 並未展示任何據稱被這些程式設計師複製的程式碼,也未對他們的雇主提出侵權索賠。相反,SCO 要求使用者取得授權。這引出了下一個問題。

使用者為何需要授權?

一般而言,著作權作品的使用者不需要授權。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持有人對其作品的某些專有權利。就軟體而言,專屬於持有人的權利是複製、修改或製作衍生作品以及發行。希望執行著作權持有人專有權利的任何一方都需要許可;如果他們沒有許可,他們就是在侵權。但著作權法並未授予著作權持有人使用作品的專有權;這將損害著作權的基本概念。閱讀報紙或收聽錄製的音樂不需要著作權授權;因此,即使您沒有向著作權持有人付費,您也可以在別人的肩膀上閱讀報紙,或聆聽夏日微風中飄來的音樂。軟體使用者有時會因目前以收縮膜包裝合約形式呈現軟體產品的趨勢而感到困惑;為了使用軟體,必須接受製造商的合約。但這並非因為著作權法要求此類授權。

這就是為什麼 SCO 似乎威脅要採取的訴訟形式——針對著作權作品的使用者,要求賠償侵權損害賠償金——實際上並未發生。想像一下與 SCO 目前的虛張聲勢相當的文學例子:出版社 A 聲稱出版社 B 排行榜上暢銷的小說作者 X 的作品抄襲了其自己出版社 Y 的較不出名的小說。「但是,」出版社 A 的董事長在新聞發布會上宣布,「我們不會起訴作者 X 或出版社 B;我們只會起訴所有購買 X 的書的人。他們必須立即支付我們閱讀該書的授權費,否則我們將追究他們的責任。」這種情況不會發生,因為法律不是這樣規定的。

但自由軟體的使用者難道不會複製,因此需要授權才能進行此活動嗎?著作權法對軟體複製的專有權利作出了特別限制。為了在一台機器上執行軟體,或為了維護或歸檔目的而複製軟體,並不侵犯著作權持有人的專有複製權。此類複製也不需要授權。但如果一家公司從某個來源取得了一份 Linux 核心的副本,並複製了數百或數千份以安裝在多台機器上,該怎麼辦?它是否需要為此目的取得授權?是的,而且它已經有了。

使用者是否已經擁有授權?

Linux 核心是一個電腦程式,它結合了來自數萬名個別程式設計師和公司的受著作權保護的貢獻。它根據 GPL 發布和發行,GPL 允許世界各地的所有人複製、修改和發行程式碼,只要所有修改和未修改副本的發行都根據 GPL 且僅根據 GPL 進行。GPL 要求每個接收 GPL 授權程式的可執行二進位檔案的人都必須獲得完整的原始碼,或完整原始碼的提供,以及授權條款的副本。GPL 規定,每個接收 GPL 授權程式副本的人都從每個著作權持有人那裡獲得授權,授權條款為 GPL 條款,這些著作權持有人的作品包含在根據該授權發布的任何組合或衍生作品中。

值得重申的是,SCO 長期以來一直根據 GPL 發行 Linux 核心,並且在撰寫本文時仍在繼續這樣做。它直接向使用者提供了作品副本和授權條款副本。SCO 無法辯稱,從 SCO 收到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以及允許他們複製、修改和再發行的授權條款的人,不被允許複製、修改和再發行。那些根據 SCO 的一種授權條款收到作品的人,在任何理論下,都不需要取得另一個授權條款,僅僅因為 SCO 希望其已經使用的授權條款具有不同的條款。

為了回應這個簡單的事實,一些 SCO 官員最近辯稱,如果 Linux 核心中存在任何此類程式碼,那麼他們「發行」Linux 核心與「貢獻」他們受著作權保護的程式碼給核心之間存在某種差異。為此,他們引用了 GPL 第 0 節,其中規定「本授權條款適用於任何程式或其他作品,其中包含著作權持有人放置的聲明,表明該程式或其他作品可以根據本通用公共授權條款發行。」Linux 核心在程式碼的每個適當位置都包含此類聲明;從來沒有人否認組合作品是根據 GPL 發布的。SCO 作為 Caldera,確實為 Linux 核心做出了貢獻,其貢獻包含在包含 GPL 聲明的模組中。GPL 第 0 節並未向 SCO 提供 GPL 一般規則的例外情況;它已根據 GPL 發行 Linux 核心,並且它已授予所有人複製、修改和發行核心包含的受著作權保護的材料的權利,前提是 SCO 持有此類著作權。SCO 不能辯稱其發行是無意的:多年來,它一直有意識地且商業化地發行 Linux。它已從數萬名其他程式設計師的受著作權保護的原創性中受益,而現在它選擇濫用它長期以來是其中一部分的社群的信任,聲稱其自身的授權條款並非其所言。當著作權持有人說「您從我這裡獲得了一份授權條款,但我否認該授權條款適用;取得另一個價格更高的授權條款,我就會放過您」,有什麼理由期望在遵守第二份授權條款方面比第一份授權條款更好呢?

結論

被要求從 SCO 取得授權的使用者,理由是 Linux 核心的發行商聲稱侵犯著作權,他們有權提出一些嚴厲的問題。首先,侵權的證據是什麼?從 SCO 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中複製了什麼?其次,為什麼我需要著作權授權才能使用該作品,無論誰擁有其每個部分的著作權?第三,您自己不是也發行過這部作品嗎,根據允許所有人(包括我)自由複製、修改和發行的授權條款?當我從您的 FTP 站點下載作品副本時,並且您向我提供了原始碼和 GPL 副本,您的意思是您沒有根據 GPL 授權我所有這些原始碼,就其屬於您授權的範圍而言?提出這些問題將有助於公司決定如何評估 SCO 的要求。我希望我們很快就會聽到一些答案。

腳註

  1. 截至 2003 年 7 月 21 日,可從 SCO 的 FTP 站點取得 GPL 授權下的 Linux 核心原始碼。
  2. 請參閱 SCO 新聞稿,2003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