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O:毫無畏懼且未經研究

2003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一

對於訟棍有一個傳統的定義:當法律對他不利時,他就強調事實;當事實對他不利時,他就強調法律;而當事實和法律都對他不利時,他就拍桌子。SCO 集團持續企圖透過古怪的法律理論和未經證實的事實聲明,犧牲自由軟體開發者、發行者和使用者的權益來增加其市場價值,這表明這句老話並未失去其意義。

僅僅是事實

SCO 在其關於控告 IBM 的訴訟公開聲明中持續宣稱,它可以證明名為 Linux 的自由軟體作業系統核心侵犯了其在 Unix Sys V 原始碼中的著作權。然而,在 SCO 唯一一次公開展示其聲稱從 Linux 擷取自 Unix Sys V 的程式碼範例時,其示範卻適得其反,反而顯示出 SCO 對著作權法的輕率態度,以及其在事實研究上更大的草率。

2003 年 8 月 18 日,SCO 的執行長 Darl McBride 在拉斯維加斯的一次公開演講中,提供了一份投影片簡報,展示了據稱從 Sys V 到 Linux 的侵權字面複製範例。在幾個小時內,自由軟體和開放原始碼社群分析了 SCO 聲稱的最佳證據,而結果對於那些希望 SCO 知道自己在說什麼的投資者和其他人來說,並不令人鼓舞。[1]

在拉斯維加斯,McBride 先生提供了兩個據稱從 Sys V 複製到 Linux 程式碼的範例。第一個範例實作了「柏克萊封包過濾器」(Berkeley Packet Filter,BPF)防火牆。實際上,Linux 核心程式確實包含 BPF 實作,但那是 Linux 開發者 Jay Schulist 的原創作品。SCO 從未持有原始 BPF 實作的所有權權益,正如其名稱所示,它最初是 BSD Unix 的一部分,並且完全合法地從 BSD 複製到 SCO 的 Sys V Unix 中。由於 Sys V 和 Linux 中的 BPF 實作具有共同的智慧財產權淵源並且執行相同的功能,SCO 對兩個程式碼庫的「模式匹配」搜尋找到了一個明顯的複製範例。但是 SCO 沒有做足夠的研究來意識到他們聲稱被侵權的作品並非他們自己的(可能是因為他們「不小心」移除了原始著作權聲明)。

McBride 先生的第二個範例只是稍微不那麼令人信服。McBride 先生展示了數十行來自「Linux」的記憶體分配程式碼,這些程式碼與 Sys V 的程式碼相同。然而,再一次地,事實證明 SCO 依賴於原始碼中的「模式匹配」,而沒有確定它聲稱擁有所有權和侵權的作品的實際歷史和著作權狀態。投影片中顯示的 C 程式碼最初於 1973 年納入 Unix Version 3,它源自 Donald Knuth 在其 1968 年的經典著作《電腦程式設計藝術》(The Art of Computer Programming)中發表的早期版本。AT&T 在 BSD 訴訟中聲稱此程式碼及其 Unix OS 的其他部分受到加州大學的侵權,並被拒絕初步禁令,理由是它無法證明其著作權主張有可能成功,因為它在發布程式碼時沒有著作權聲明,因此,根據 1976 年之前的美國著作權法,已將該程式碼置於公共領域。2002 年,SCO 的前身 Caldera 再次在允許免費複製和重新發行的許可證下發布了此程式碼。Silicon Graphics, Inc. (SGI) 隨後在 Linux 程式的變體中使用了該程式碼,用於其計劃銷售但從未出貨的「Trillium」64 位元架構電腦。在納入該程式碼時,SGI 因錯誤地移除了 Caldera 的(不正確)著作權聲明而違反了 Caldera 許可證的條款。

因此,SCO 的第二個範例是關於據稱不允許複製一開始就屬於公共領域的程式碼,而 SCO 自己在錯誤地聲稱著作權後,已在自由軟體許可證下發布了該程式碼。SGI 因不當地移除了不準確的著作權聲明而使情況變得複雜。那麼,全球有多少 PC 和 Intel 架構伺服器包含此據稱侵權的程式碼?零。適用於 Intel 架構的 Linux 程式的任何版本都從未包含它。沒有任何 SGI 硬體出貨,而此程式碼是為這些硬體編寫的。銷售 64 位元 Itanium 伺服器的 HP 已從 Linux 程式碼樹的 IA-64 分支中移除了該程式碼;無論如何,它在技術上是多餘的。但是 SCO 的研究僅止於發現一個據稱的「複製」實例,而沒有詢問 SCO 對於被複製的內容是否擁有任何權利,當然也沒有向其演講的聽眾提供任何跡象表明,它所談論的「Linux」是罕見電腦的變體,而據稱有問題的程式碼已經從中移除。

拉斯維加斯的「範例」實際上證明,當 SCO 的事實聲明沒有被巧妙地「保密」時,它們是不負責任地誇大的。即使事實是他們自己選擇的,但事實卻對他們不利,因此在八月之後 SCO 轉向法律,這並不令人意外。但是法律也沒有站在他們這邊。

捏造法律

SCO 的法律狀況包含一個固有的矛盾。SCO 在其發送給大型企業自由軟體使用者的信件中,以及在公開聲明中要求最新版本核心的使用者取得許可證時聲稱,Linux 程式包含 SCO 擁有著作權的材料。它也對 IBM 提出了營業秘密索賠,指控 IBM 向 Linux 核心貢獻了受保密許可證或協議約束的材料。但是它已經並繼續在 GPL 下發行 Linux。因此,它已在其聲稱的營業秘密和受著作權保護的材料下發布,並根據許可證授予所有人複製、修改和重新發行的許可。如果 GPL 的意思是它所說的那樣,SCO 將在針對 IBM 的營業秘密訴訟中敗訴,並且無法對 Linux 核心使用者執行其威脅。

但是,如果 GPL 不是有效且具約束力的著作權許可,那麼 SCO 以什麼權利發行 Linux 貢獻者的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以及目前聲稱在 GPL 下發行的所有其他受著作權保護的軟體的作者的作品?IBM 對 SCO 的反訴提出了關於 IBM 對 Linux 核心貢獻的問題。根據 GPL 第 6 條,GPL 程式碼的任何重新發行者都不能在許可證中添加任何條款;SCO 已要求使用 Linux 核心的各方嚮其購買額外的許可證,並遵守額外的條款。根據 GPL 第 4 條,任何違反 GPL 的人會自動喪失發行其違反行為所涉及作品的權利。因此,IBM 合理地聲稱 SCO 無權發行核心,並且不僅侵犯了其著作權,而且侵犯了所有核心貢獻者的著作權。除非 SCO 能夠證明 GPL 是一種有效的許可形式,並且它從未違反該許可的條款,否則它將在反訴中敗訴,並且不僅應對 IBM 而且應對所有核心貢獻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IBM 的反訴使 SCO 在 GPL 問題上陷入困境。不僅事實,而且法律現在也從根本上反對 SCO 日益絕望的立場。SCO 及其前身 Caldera 從 GPL 的保護中獲益匪淺。由於 GPL,SCO 能夠使用全球編譯器設計師和實作者的寶貴工作,他們使 GCC 成為首屈一指的跨平台 C 編譯器。客戶應用程式之所以能在 SCO 的 Sys V Unix 上運行,是因為 GCC,SCO 為其系統的特殊性貢獻了修改,並為此將著作權轉讓給了自由軟體基金會。如果沒有自由軟體社群的貢獻,Caldera 和 SCO 無法銷售可用的作業系統產品。SCO 很樂意接受這些好處,但它卻不道德地試圖逃避其責任。法律不允許 SCO 兩者兼得。

因此,現在是 SCO 及其律師拍桌子的時候了。SCO 對 IBM 反訴的回應是對 GPL、其使用者及其發行者自由軟體基金會的一連串荒謬攻擊。SCO 對 IBM 反訴的回應聲稱,GPL 不僅違反了聯邦法規,還違反了美國憲法。SCO 不屑於說明私人著作權持有人如何透過允許他人複製、修改和重新發行其作品來違反美國憲法。法律理論不是秘密;如果 SCO 的律師有任何東西可以支持這個新穎的主張,他們就會提供出來。在美國著作權的悠久歷史中,沒有任何案例支持這種荒謬的違憲著作權許可概念。我認識的任何一位具有相當廣泛知識的律師,無論他或她對 GPL 的看法如何,都不會認真看待這種胡言亂語。在事實上失敗、在法律上失敗,並且從拍桌子中得到的只是嘲笑之後,即使是眾所周知的訟棍也已走投無路。接下來我們會看到 SCO 做出什麼,攻擊裁判嗎?

註腳

  1. 對 SCO 拉斯維加斯簡報最完整的評論是由 Bruce Perens 撰寫,並已封存

[*] Eben Moglen 是 FSF 的總法律顧問,並擔任其董事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