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利

自利是否足以組織一個自由經濟體系?

快速的答案是:「不行。」而且鮮少有知名的自由市場理論家認為自利足以,甚至可能足以組織或長期維持一個自由經濟體系。在這些理論家中,亞當·斯密經常被認為是自利哲學的主要代表人物。在一本旨在糾正許多對斯密教義誤解的書中,我們找到了以下關於斯密自利觀點的總結:

斯密遠非個人主義者,他認為是社會的影響將人們轉變為有道德的生物。他認為人們經常誤判自己的自利。

更直接地切中要點:

(亞當·斯密)認為試圖以自利為基礎來解釋所有人類行為,在分析上是誤入歧途,在道德上是有害的。[1]

正如亞當·斯密肯定意識到的,自利將成為組織任何社會經濟活動的主要力量之一,但這對於最壓迫或殘酷的社會,與相對自由和開放的社會來說都是如此。我們大多數人不會喜歡不受對其他生物尊重約束的自利結果。最近的一個例子是,蘇聯共產黨領導人和蘇聯軍事及情報部門的領導人,為了讓自己的國家處於大多數蘇聯公民不利的境地,他們正在推進自己的自利,至少是按照他們理解或誤解的那些利益。

美國人相較於蘇聯國家公民所享有的優勢,以及我們至今仍優於名義上自由的俄羅斯和其他東歐國家公民的優勢,是一個社會組織起來的優勢,這個社會允許很高比例的美國人以這樣的方式行事,既能服務於他們的自利,又能服務於一些重要的道德原則。不僅我們的習慣和習俗,而且我們的成文法——例如著作權法——都以好的或壞的方式,但並非以道德中立的方式,進入了我們社會的組織結構。

自利不一定是邪惡的,儘管它可能導致人們做出道德上應受譴責的行為。對自我的愛,以及隨之而來的自利發展,是一個生物同時也是社會生物,因此也是道德生物的一個面向。只要社會有適當的基礎,自利本身就可以在自由社會中服務於道德利益。這些基礎要素不僅包括擁有大量共同道德信念和習慣的人民,還包括能夠支持社會秩序和個人自由的正式政治結構、成文法和被接受的法院判決。一旦這些就位,並被大多數公民內化,那麼自利將提供一種燃料,使經濟有效地運轉,而不會在整體上導致不道德的結果。問題永遠是:我們的社會在其成文法和我們教導孩子並在自身中強化的習慣方面,是否組織得當,以至於自利和道德原則通常不會發生衝突?

那些了解現代數學或程式設計技術的人應該理解個人道德和社會結構之間遞迴且本質上不穩定的互動關係。為了以有用的方式過度簡化:擁有重要道德信念的人們會根據這些信念組織社會,然後這些社會開始根據相同的信念來塑造兒童、移民等的習慣和信念。這始終是一個混亂的歷史過程,可能會被摧毀或轉向較不理想的路徑。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個問題,即我們是否正在偏離正確的道路,以及社會的穩健性如何,也就是說,需要多大的干擾才會摧毀社會中大部分美好的事物。

有時,善良的人們會認為事情已經出錯,現在是時候為道德原則而戰了,即使有必要犧牲,或至少限制他們自己的自利。用我們這個時代的自由市場理論家托馬斯·索維爾的話來說:

當然,存在非經濟價值。事實上,只有非經濟價值。經濟學本身並不是一種價值,而只是一種在不同價值之間權衡取捨的方法。如果關於「非經濟價值」(或更具體地說,「社會價值」或「人類價值」)的陳述旨在否認權衡取捨的內在現實,或將某些特定價值排除在權衡取捨過程之外,那麼這種無私的理想最有效的證明方式,莫過於為了這些理想而犧牲經濟利益。這是一種經濟上的權衡取捨。[2]

在上下文中,索維爾教授並不是在反駁那些將某種道德力量歸於自利的人;相反,他是在反駁那些認為應該有一條通往改革社會的簡單道路的人,這個社會可能存在某種特定的道德缺陷。這是一枚硬幣的兩面——服務於自利可能會使一個人與道德價值觀發生衝突,而試圖服務於道德價值觀可能會導致對一個人自利的某些犧牲。

自利可以成為社會的強大燃料,至少當這個社會的公民是受過良好教養的個體時是這樣,但自利沒有任何神秘或神奇的方面可以保證道德結果。自利將在道德約束(外部的,但主要是內在的)引導自利方的行為的程度上,產生普遍的道德結果。一個擁有適當約束的社會並非憑藉某種魔法行為而存在,而是憑藉那些以更高目標為目標的人們的行為,無論是為了維護整個社會的自由,還是為了維護程式設計師社群內的合作精神,或者可能兩者兼而有之。

腳註

  1. 這兩段引文均出自傑瑞·Z·穆勒的《亞當·斯密:他的時代與我們的時代》第 2 頁,普林斯頓: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1993 年。
  2. 引自托馬斯·索維爾的《知識與決策》第 79 頁,紐約:基礎書籍出版社,198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