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控聽證
理查·史托曼於 2018 年 1 月 22 日向劍橋市議會發表的關於擬議的劍橋監控條例的聲明。
市長麥戈文: 謝謝。接下來是理查·史托曼,然後是伊萊恩·德羅莎。
RMS: 我今天來這裡是為了談論擬議的監控條例。我這裡有一份我印出來的文件,並且我有一些建議。
首先,關於「監控」的定義,我認為太狹隘了。除了「移動、行為和行動」之外,它應該包括通訊。
此外,不應僅說「在合理可能引起關注的情況下」,任何對觀察到的內容的記錄都應被假定為會引起公民自由方面的關注。
還有關於「監控技術」的定義,我認為過於狹隘。
我建議任何具有監控能力的實體設備或系統,包括運行軟體的電腦,都應被視為監控技術。任何可以進行監控的技術都是監控技術。
我認為關於「監控能力」的定義相當不錯。
此外,當談到如何處理監控技術時,「緊急許可」似乎過於寬鬆。這很容易被解釋為,人們可以認定現在存在某種威脅,而且這種威脅將永遠存在,因此可以永遠在緊急情況下進行監控。
嗯,那是我們不應該接受的那種虛假緊急情況。這個要求應該足夠具體和明確,以至於這種情況不能藉此蒙混過關。
我建議將其視為竊聽或搜查民宅。
現在有時可能需要緊急搜查某人的房屋。這是允許的。但一般來說,你必須獲得法院命令才能進行搜查。
而且我認為同樣的要求應該適用於任何未經正常程序進行的監控。
[項目] 第 9 條談到「因違反條例而受傷的人」,但我認為沒有關於「受傷」的定義。
我想建議,被監控就是一種傷害。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