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稱之為「詐騙」?
作者:理察·史托曼我總是刻意用帶有批評意味的名稱來稱呼那些糟糕的東西。我把蘋果公司那種奴役使用者的電腦稱為「i玩意兒 (iThings)」,把亞馬遜公司那種濫用使用者的電子書閱讀器稱為「詐騙器 (Swindle)」。有時我會把微軟公司的作業系統稱為「爛視窗 (Losedows) 」;我曾把微軟公司的第一個作業系統稱為「微軟狗 (MS-Dog)」。[1] 當然,我這樣做是為了宣洩我的情感並找點樂子。但這種樂子不僅僅是個人的;它還具有重要的意義。嘲笑我們的敵人能將幽默的力量融入我們的事業中。
扭曲名稱是不尊重的。如果我們尊重這些產品的製造商,我們就會使用他們選擇的名稱……而這正是重點。這些有害的產品應該受到我們的鄙視,而不是尊重。每個專有程式都會讓使用者屈服於某些實體的權力之下,但如今大多數廣泛使用的程式更進一步,會監視使用者、限制使用者,甚至擺佈使用者:產品變得更糟糕已成趨勢。這些產品應該被徹底清除。那些帶有 DRM 的產品應該是非法的。
當我們提及它們時,我們應該表明我們譴責它們,還有什麼比扭曲它們的名稱更容易表達譴責的方式呢?如果我們不那樣做,就很容易在提及它們時,卻沒有表達譴責。例如,當產品在其他主題中被提及時,更詳細地解釋該產品有多糟糕可能看起來像是一種冗長的離題。
僅僅提及這些產品的名稱而不譴責它們,會產生使它們合法化的效果,而這與它們應受到的待遇恰恰相反。
公司為產品選擇名稱是行銷計畫的一部分。他們選擇他們認為人們可能會重複使用的名稱,然後投入數百萬美元在行銷活動中,以使人們重複並思考這些名稱。通常這些行銷活動旨在說服人們基於產品膚淺的吸引力來欣賞它們,並忽略它們造成的危害。
每次我們用公司使用的名稱來稱呼這些產品時,我們都在為他們的行銷活動做出貢獻。重複使用這些名稱是對產品的積極支持;扭曲它們的名稱則拒絕了我們對產品的支持。
除了產品名稱之外的其他術語也可能引發類似的問題。例如,DRM 指的是構建技術產品來限制其使用者,以造福他人。這種不可原諒的做法應該受到我們燃燒般的憎恨,直到我們將其徹底清除。理所當然地,那些負責人給它起了一個從他們的角度來構架問題的名稱:「數位權利管理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這個名稱是一個公共關係活動的基礎,旨在贏得從政府到 W3C 等實體的支持。[2]
使用他們的術語就是站在他們那邊。如果那不是你所站的立場,為什麼要給予它隱含的支持呢?
我們站在使用者這邊,從使用者的角度來看,這些惡意功能所管理的不是權利,而是限制。因此我們稱它們為「數位限制管理 (Digital Restrictions Management)」。
這兩個術語都不是中立的:選擇一個術語,你就選擇了一個立場。請選擇使用者的一方,並讓它展現出來。
曾經,在我演講的聽眾席中,有一個人聲稱「數位權利管理」是「DRM」的官方名稱,是唯一可能的正確名稱,因為它是第一個名稱。他認為,因此我們說「數位限制管理」是錯誤的。
製造產品或進行商業行為的人通常會在我們甚至知道它存在之前就為它選擇一個名稱。如果他們的時間優先順序迫使我們使用他們的名稱,那麼他們將擁有額外的自動優勢,凌駕於他們的金錢、他們的媒體影響力和他們的技術地位之上。我們將不得不口齒不清地與他們作戰。
有些人對扭曲名稱感到反感,並說這聽起來「幼稚」或「不專業」。他們的意思是,這聽起來不夠一本正經且沉悶——這是一件好事,因為如果我們試圖聽起來「專業」,我們就不會有歡笑站在我們這邊了。對抗壓迫遠比專業工作更嚴肅,所以我們必須加入一些滑稽的調劑。這需要真正的成熟,其中包含一些孩子氣,而不是「表現得像個成年人」。
如果你不喜歡我們選擇的名稱惡搞,你可以創造你自己的。越多越好。當然,還有其他表達譴責的方式。如果你想聽起來「專業」,你可以用其他方式來展現。它們可以傳達重點,但它們需要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尤其是如果你不使用嘲諷的話。注意不要因此而偷工減料;不要讓反對這種「離題」的壓力迫使你對你提到的糟糕事物批評不足,因為那樣會產生使它們合法化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