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稱之為「詐騙」?

我總是刻意用帶有批判意味的名稱來稱呼那些糟糕的東西。我稱呼蘋果公司以用戶為奴僕的電腦為「iThings」,亞馬遜公司濫用的電子閱讀器為「詐騙器」(Swindle)。有時我會將微軟公司的作業系統稱為「輸得慘」(Losedows);我曾將微軟公司的第一個作業系統稱為「微軟狗」(MS-Dog)。[1] 當然,我這樣做是為了宣洩我的情緒並找樂子。但這種樂趣不僅僅是個人的;它還服務於一個重要的目的。嘲笑我們的敵人將幽默的力量融入到我們的事業中。

扭曲名稱是不尊重的。如果我們尊重這些產品的製造商,我們就會使用他們選擇的名稱……而這正是重點。這些有害的產品應該受到我們的鄙視,而不是尊重。每個專有程式都讓其用戶屈服於某些實體的權力之下,但如今大多數廣泛使用的程式不僅如此,還會監視用戶、限制用戶,甚至擺佈用戶:產品變得越來越糟糕已成趨勢。這些產品應該被消滅。那些帶有數位版權管理(DRM)的產品應該是非法的。

當我們提及它們時,我們應該表明我們譴責它們,還有什麼比扭曲它們的名稱更容易的方式呢?如果我們不這樣做,就很容易在提及它們時卻未能表達譴責。例如,當產品在其他主題中被提及時,更詳細地解釋該產品的缺點可能看起來像是一個冗長的離題。

只提及這些產品的名稱而不譴責它們,會產生使它們合法化的效果,這與它們應受譴責的情況恰恰相反。

公司選擇產品名稱是行銷計畫的一部分。他們選擇他們認為人們可能會重複使用的名稱,然後投入數百萬美元進行行銷活動,以使人們重複和思考這些名稱。通常,這些行銷活動旨在說服人們欣賞產品的表面吸引力,並忽略它們造成的危害。

每次我們使用公司使用的名稱來稱呼這些產品時,我們都在為他們的行銷活動做出貢獻。重複這些名稱是對產品的積極支持;扭曲它們的名稱則拒絕了我們對產品的支持。

除了產品名稱之外的其他術語也可能引發類似的問題。例如,數位版權管理(DRM)指的是構建技術產品以限制其用戶,從而使其他人受益。這種不可原諒的做法應該受到我們燃燒的仇恨,直到我們消滅它。自然地,負責人給它起了一個從他們的角度框架問題的名稱:「數位權利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這個名稱是一場公共關係活動的基礎,旨在贏得從政府到全球資訊網協會(W3C)等實體的支持。[2]

使用他們的術語就是站在他們的一邊。如果那不是你所站的一邊,為什麼要給予它隱含的支持呢?

我們站在用戶的一邊,從用戶的角度來看,這些惡意功能管理的不是權利,而是限制。因此,我們稱它們為「數位限制管理」(Digital Restrictions Management)。

這兩個術語都不是中立的:選擇一個術語,你就選擇了一邊。請選擇用戶的一邊,並請讓它展現出來。

曾經,在我演講的聽眾席中,有個人聲稱「數位權利管理」是「DRM」的正式名稱,是唯一可能的正確名稱,因為它是第一個名稱。他認為,因此我們說「數位限制管理」是錯誤的。

製造產品或開展商業行為的人通常在我們甚至不知道它存在之前就為它選擇了名稱。如果他們的時間優先權迫使我們使用他們的名稱,那麼他們將擁有額外的自動優勢,除了他們的金錢、他們的媒體影響力和他們的技術地位之外。我們將不得不背著手與他們作戰。

有些人對扭曲名稱感到反感,並說這聽起來「幼稚」或「不專業」。他們的意思是,它聽起來不那麼沒趣和古板——而這是一件好事,因為如果我們試圖聽起來「專業」,我們就不會有笑聲站在我們這邊。對抗壓迫比專業工作要嚴肅得多,所以我們必須增加一些喜劇性的緩解。這需要真正的成熟,其中包含一些孩子氣,而不是「表現得像個成年人」。

如果您不喜歡我們選擇的名稱惡搞,您可以發明自己的。越多越好。當然,還有其他表達譴責的方式。如果您想聽起來「專業」,您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來展現它。它們可以傳達重點,但它們需要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尤其是如果您不使用嘲諷的話。注意不要因此而偷工減料;不要讓反對這種「離題」的壓力迫使您對您提及的糟糕事物進行不充分的批評,因為那樣會產生使它們合法化的效果。

腳註

  1. 採取行動反對這些產品:u.fsf.org/ithingsu.fsf.org/swindleu.fsf.org/ebookslistupgradefromwindows.org
  2. u.fsf.org/d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