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對著作權的認知, WIPO, 2002 年 6 月

WIPO 著作權事務助理總幹事 Geofrey Yu 在 2002 年 6 月的論文「大眾對著作權的認知」中說道。有趣的是,WIPO 開始發現,將限制公眾的系統描述為「權利」的做法,其虛偽性開始對他們產生反作用。

首先是訊息。為了讓它順利傳達,我建議淡化對「權利」的提及。這個詞本身完全可以接受,但在日常使用中,它帶有負面的含義,即只有權利而沒有相應的義務,並且暗示著「我們」 против «他們」。這是不行的,因為我們希望爭取公眾和消費者的支持。不幸的是,我們無法讓時光倒流,找到一個新詞來代替「著作權」,但我們至少可以淡化「權利」這個詞。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製品條約(WPPT)是關於保護表演者和錄音製品生產者的。「權利」這個詞在他們的標題中很幸運地消失了。我們應該從他們那裡吸取教訓。

在著作權社群(例如今天在座的各位)中,將藝術家、作曲家、表演者和企業稱為「權利持有人」是可以的。但是,當與政治人物、消費者、使用者和公眾交談時,使用相同的術語是不好的公共關係。對於他們,我們必須使用沒有法律術語的詞彙,這些詞彙至少是中性的,或者更好的是,具有包容性,傳達公眾可以認同的含義。因此,「權利持有人」應該變成畫家、作家、雕塑家、音樂家。今天在一般受眾中流行的詞彙是「文化」、「創造力」、「資訊」、「娛樂」、「文化多樣性」、「文化遺產」、「創造力的獎勵」、「文化豐富性」。當我們與年輕人交談時,「樂趣」、「時髦」和「酷」等詞彙會引起共鳴。我們也必須找到正確的口號。在 WIPO,我們為我們贊助的日內瓦文化節創造了一個口號,那就是「Soutenons les artistes et respectons leurs creations.」(支持藝術家並尊重他們的創作)。

同樣地,在我們的公共宣傳訊息中,最好避免使用「著作權產業」這樣的詞彙。將音樂製作和電影製作稱為「著作權產業」,是將一項關於人、想像力、樂趣和創造力的事業,投射到一個以金錢為中心、法律至上的角度。這就像將汽車製造業稱為專利產業。如果為了簡潔起見,我們必須使用「著作權」這個詞,那麼讓我們將這些產業稱為「以著作權為基礎的產業」。

總而言之,我建議在與公眾交談時,我們應該淡化商業和經濟,更多地強調人文、創意和鼓舞人心的角度。

我們在這裡看到了什麼?首先,看看 WIPO 如何公開承認(在朋友之間)它站在著作權持有人的立場。甚至沒有為其他任何人的利益,甚至是為著作權必須被要求造福公眾(通過以合理的社會成本促進進步)的想法,留下任何藉口。

另一個是「智慧財產權」一詞被壟斷持有者採用的諷刺之處,正是為了讓他們能夠將自己的特權呈現為不可剝奪的權利。他們可能既有義務也有權利,或者他們的權力可能受到限制的想法,應該是不可思議的。誰又會相信音樂和電影工廠是「以金錢為中心和法律至上的」呢?

如果「智慧財產權」的虛偽性開始對 WIPO 產生反作用,這並不意味著我們應該自己使用這個詞。如果我們這樣做,我們就會散佈 WIPO 式的虛偽,無論我們是否有意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