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書:自由還是版權

很久以前,在印刷機時代,為了規範寫作和出版產業,建立了一項產業規範,稱為版權。美國憲法中闡明版權的目的是「促進進步」——也就是鼓勵出版。其方法是讓出版商在使用近期作品時,必須取得作者的許可。

一般讀者沒有太多理由反對,因為版權僅限制出版,而非讀者可以做的事情。即使它稍微提高了書的價格,那也只是錢而已;它並沒有扭曲讀者的生活方式。版權如預期般提供了公共利益,且公眾負擔很小。在當時,它確實運作良好。

接著,一種新的資訊傳播方式出現了:電腦和網路。數位資訊技術的優勢在於它促進了資訊的複製和操縱,包括軟體、音樂錄音和書籍。網路提供了無限存取各種資料的可能性,一個資訊烏托邦。

但有一個障礙阻礙了前進:版權。讀者使用他們的電腦分享已出版的資訊,在技術上是侵犯版權的行為。世界已經圍繞著這項法律改變了,因此曾經是對出版商的產業規範,變成了對它本應服務的公眾的限制。

在真正的民主制度中,一項禁止受歡迎、自然且有用的活動的法律通常很快就會放寬。但強大的出版商遊說團體決心阻止公眾利用他們電腦的力量,並發現版權是一種合適的武器。在他們的影響下,政府非但沒有放寬版權以適應新情況,反而使其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嚴格,對被抓到分享的讀者處以嚴厲的懲罰。

但那還不是最後。當少數人控制其他人的電腦做什麼時,電腦可能成為強大的支配工具。出版商意識到,透過強迫人們使用專門指定的軟體來閱讀電子書,他們可以獲得前所未有的權力:他們可以強迫讀者在每次閱讀書籍時付費並表明身分!那是出版商的夢想。

因此,他們說服美國政府給予他們 1998 年的《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這項法律賦予他們對讀者可能對電子書做的幾乎任何事情的完全法律權力。即使未經授權閱讀也是一種犯罪。

我們在使用紙本書籍時仍然擁有相同的舊有自由。但如果電子書取代了印刷書籍,這個例外情況將無濟於事。有了「電子墨水」,它可以將新文字下載到看似印刷的紙張上,即使是報紙也可能變成短暫的。想像一下:不再有二手書店;不再能將書借給你的朋友;不再能從公共圖書館借閱書籍——不再有「洩漏」可能讓某人有機會在不付費的情況下閱讀。而且從 Microsoft Reader 的廣告來看,不再能匿名購買書籍。這就是出版商為我們設想的世界。

為什麼對於這些重大的變化,公眾的辯論如此之少?大多數公民尚未有機會理解這種未來科技所引發的政治議題。此外,公眾一直被教導版權的存在是為了「保護」版權持有人,暗示公眾的利益無關緊要。

但是,當大眾開始使用電子書,並發現出版商為他們準備的制度時,他們將開始反抗。人類不會永遠接受這種枷鎖。

出版商會讓我們相信,壓制性的版權是保持藝術活力的唯一途徑,但我們不需要發動一場「反盜拷戰爭」來鼓勵出版作品的多樣性;正如 Grateful Dead 樂團所展示的那樣,粉絲之間的複製對藝術家來說不是問題。透過將電子書的非商業複製合法化,我們可以將版權恢復為它曾經的產業規範。

對於某些類型的寫作,我們應該更進一步。對於學術論文和專著,應該鼓勵所有人逐字在網路上重新發布;這有助於保護學術記錄,同時使其更易於取得。對於教科書和大多數參考書,也應該允許發布修改後的版本,因為這鼓勵社會改進它們。

最終,當電腦網路提供一種簡單的方式來向某人發送少量金錢時,限制逐字複製的整個理由將消失。如果你喜歡一本書,並且彈出一個方塊說:「點擊這裡給作者一美元」,你難道不會點擊嗎?書籍和音樂的版權,就其適用於發行逐字未修改副本而言,將完全過時。而且再快也不嫌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