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書必須增進我們的自由,而非使其減少
作者:Richard Stallman我喜歡《耶和華合約》,我也希望其他人也能喜歡。這些年來,我至少借出這本書六次。紙本書讓我們可以做到這點。
我無法對大多數商業電子書做到這點。那是「不被允許的」。而且如果我試圖違抗,電子書閱讀器中的軟體具有稱為數位版權管理(DRM,簡稱)的惡意功能來限制閱讀,所以那根本行不通。電子書經過加密,因此只有具有惡意功能的專有軟體才能顯示它們。
許多其他我們讀者習以為常的習慣在電子書上是「不被允許的」。以亞馬遜「Kindle」(「詐騙器」是更貼切的名稱)為例,使用者無法用現金匿名購買書籍。「Kindle」書籍通常僅在亞馬遜上提供,而亞馬遜會要求使用者表明身分。因此,亞馬遜確切知道每位使用者讀了哪些書。在像英國這樣的國家,您可能因為持有禁書而被起訴,這不僅僅是假設性的奧威爾式情節。
此外,您無法在閱讀完電子書後將其出售(如果亞馬遜得逞,我曾度過許多午後時光的二手書店將會成為歷史)。您也不能將其送給朋友,因為根據亞馬遜的說法,您從未真正擁有它。亞馬遜要求使用者簽署一份終端使用者授權協議(“EULA”),協議中說明了這一點。
您甚至不能確定它明天是否還會在您的機器中。在「Kindle」上閱讀《一九八四》的人們經歷了一次奧威爾式的體驗:他們的電子書在他們眼前消失了,因為亞馬遜使用了一個稱為「後門」的惡意軟體功能來遠端刪除它們(虛擬焚書;這就是「Kindle」的意思嗎?)。但別擔心;亞馬遜承諾永遠不會再這樣做,除非是根據國家命令。
對於軟體,不是使用者控制程式(使此類軟體成為自由軟體),就是程式控制其使用者(非自由軟體)。亞馬遜的電子書政策模仿了非自由軟體的發行政策,但這並不是兩者之間唯一的關係。上述惡意軟體功能是透過非自由軟體強加於使用者的。如果自由軟體具有像這樣的惡意功能,一些擅長程式設計的使用者會將其移除,然後將更正後的版本提供給所有其他使用者。使用者無法更改非自由軟體,這使其成為對大眾行使權力的理想工具。
這些侵犯我們自由的行為,任何一項都足以讓我們說不。如果這些政策僅限於亞馬遜,我們會繞過它們,但其他電子書經銷商的政策也大致相似。
我最擔心的是失去紙本書籍的選項。衛報已宣布「純數位閱讀」:換句話說,書籍僅以自由為代價提供。我不會以這種代價閱讀任何書籍。五年後,對於大多數書籍來說,未經授權的副本是否會成為唯一在道德上可接受的副本?
情況不必如此。透過網際網路上的匿名支付,支付下載非DRM非EULA電子書的費用將尊重我們的自由。實體商店可以像CD上的數位音樂一樣,以現金出售此類電子書——即使音樂產業正積極推動像Spotify這樣限制DRM的服務,CD仍然可用。實體CD商店面臨昂貴庫存的負擔,但實體電子書店可以將副本寫入您的USB隨身碟,唯一的庫存是您需要時出售的隨身碟。
出版商對其限制性電子書做法給出的理由是阻止人們共享副本。他們說這是為了作者的緣故;但即使這確實符合作者的利益(對於相當知名的作者來說可能是這樣),也不能證明DRM、EULA或因共享而迫害讀者的數位經濟法是合理的。實際上,著作權系統在支持作者方面做得不好,除了最受歡迎的作者。其他作者的主要興趣是更廣為人知,因此分享他們的作品對他們和讀者都有利。為什麼不轉向一個可以做得更好且與共享相容的系統呢?
如果能正確處理以下三點,對記憶體和網際網路連線徵稅(大致與大多數歐盟國家所做的一樣)可以很好地完成這項工作。這筆錢應該由國家徵收並依法分配,而不是交給私人收費協會;它應該在所有作者之間分配,而且我們絕不能讓公司從中拿走任何一部分;而且金錢的分配應該基於滑動比例,而不是與受歡迎程度成線性比例。我建議使用每位作者受歡迎程度的立方根:如果A的受歡迎程度是B的八倍,則A獲得B的兩倍金額(而不是B的八倍金額)。這將充分支持許多相當受歡迎的作家,而不是讓少數明星更富有。
另一種系統是給每個電子書閱讀器一個按鈕,將少量金額(可能在英國是25便士)發送給作者。
分享是好的,而且透過數位科技,分享很容易。(我指的是非商業性的精確副本再發行。)因此,分享應該是合法的,而阻止分享不能成為將電子書變成讀者手銬的藉口。如果電子書意味著讀者的自由必須增加或減少,我們必須要求增加。
本文最初由衛報於2012年4月17日以「科技應該幫助我們分享,而不是約束我們」為題發表,並進行了一些令人驚訝的編輯。此版本在恢復原始文本部分內容的同時,也納入了部分編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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