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版 Apple 公共原始碼授權條款 (APSL) 的問題

目前版本的 Apple 公共原始碼授權條款 (APSL) 沒有這些問題。您可以在其他地方閱讀我們目前對於 APSL 的立場。此文件僅為歷史目的而保留在此。


FSF 對於舊版 APSL 的立場

Apple 發布了更新版本 1.1 的 APSL,但它仍然無法接受。他們將終止條款更改為「暫停」條款,但它仍然具有相同的負面影響。

在 2001 年 1 月,Apple 發布了另一個版本 APSL 1.2。此版本修正了兩個致命缺陷,但仍然存在一個缺陷:在組織中「部署」的任何修改版本都必須公開。APSL 1.2 已朝向自由軟體授權邁出了兩大步,但在符合資格之前,仍需再邁出一步。

以下是針對第一個版本的 APSL 1.0 的原始評論。

原始 APSL 評論

在研究 Apple 新的原始碼授權條款 APSL 後,我得出結論,它未能成為自由軟體授權條款。它有三個致命缺陷,任何一個都足以使該軟體不夠自由。

不尊重隱私

APSL 不允許您在未公開變更的情況下,製作修改版本並將其用於您自己的私人目的。

中央控制

任何發布(甚至使用,研發除外)修改版本的人都必須通知一個特定的組織,而這個組織恰好是 Apple。

隨時可能撤銷

終止條款指出,如果有人指控專利或著作權侵權,Apple 可以撤銷此授權,並禁止您繼續使用全部或部分軟體。

這樣一來,如果 Apple 拒絕對有問題的專利(或對程式碼的適用性有疑問的專利)提出異議,您將無法在自己的法庭上與之抗爭,因為您還必須與 Apple 的著作權作鬥爭。

對於美國以外的用戶來說,這樣的終止條款尤其糟糕,因為它使他們間接受到瘋狂的美國專利制度和無能的美國專利局的影響,而這些通常在他們自己的國家無法觸及他們。

任何一個缺陷都使授權條款無法接受。

如果解決了這三個缺陷,APSL 將成為具有三個主要實際問題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讓人聯想到 NPL

  • 它不是真正的著作權保護,因為它允許與其他可能完全是專有的檔案連結。
  • 這是不公平的,因為它要求您將變更的權利給予 Apple,而 Apple 不會將其程式碼的權利給予您。
  • 它與 GPL 不相容。

當然,NPL 和 APSL 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 NPL 自由軟體授權條款。這些問題在 NPL 的情況下非常重要,因為 NPL 沒有致命缺陷。如果 APSL 也是如此就好了。

在根本層面上,APSL 提出了一項主張,如果該主張被接受,將會危險地擴展著作權權力:它聲稱能夠為簡單地執行軟體設定條件。據我所知,除非使用加密或授權管理器來強制執行這些條件,否則美國的著作權法不允許這樣做。如果一項製作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的失敗嘗試導致著作權權力的有效範圍擴大,那將是非常諷刺的。

除此之外,我們必須記住,只有部分 MacOS 是在 APSL 下發布的。即使 APSL 的致命缺陷和實際問題得到解決,即使它被更改為非常好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對於 MacOS 的其他根本沒有發布原始碼的部分也沒有任何好處。我們不應僅憑一家公司的一部分行為來判斷該公司。

總體而言,我認為 Apple 的行動是「開放原始碼」運動一年前產生的影響的一個例子:其計劃是透過純粹的物質主義目標(更快的開發)來吸引企業,同時擱置了更深層次的自由、社群、合作以及我們想要生活在哪種社會中的問題。

Apple 完美地掌握了「開放原始碼」所宣傳的概念,即「向用戶展示原始碼,他們將幫助您修復錯誤。」Apple 沒有掌握—或者說是不屑一顧—的是自由軟體的精神,即我們組成一個社群,在軟體的公共領域上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