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還是版權? (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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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書的美麗新世界:不再有二手書店,不再能將書借給朋友,不再能從公共圖書館借書,購買書籍只能使用信用卡識別您的閱讀內容。即使未經授權閱讀電子書也是犯罪。

從前,在印刷術時代,為寫作和出版業務建立了一項工業規範。它被稱為版權。版權的目的是鼓勵出版各種不同的著作。版權的方法是讓出版商在重印近期著作時必須獲得作者的許可。

一般讀者沒有太多理由反對,因為版權僅限制出版,而不限制讀者可以做的事情。如果它稍微提高了書的價格,那也只是金錢而已。版權如預期般提供了公共利益,而公眾負擔很小。在當時,它做得很好。

然後,一種新的資訊傳播方式出現了:電腦和網路。數位資訊技術的優勢在於它促進了資訊(包括軟體、音樂錄音和書籍)的複製和操作。網路提供了無限存取各種資料的可能性——一個資訊烏托邦。

但一個障礙擋在路中央:版權。使用電腦分享已出版資訊的讀者在技術上是侵犯版權者。世界已經改變,曾經是對出版商的工業規範,現在卻變成了對其旨在服務的公眾的限制。

在民主國家,禁止受歡迎、自然且有用的活動的法律通常很快就會放寬。但是,強大的出版商遊說團體決心阻止公眾利用其電腦的力量,並發現版權是一種合適的武器。在他們的影響下,政府非但沒有放寬版權以適應新的情況,反而使其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嚴格,對被抓到分享的讀者處以嚴厲的懲罰。

但那還不是全部。當少數人控制其他人的電腦做什麼時,電腦可能成為強大的統治工具。出版商意識到,透過強迫人們使用特別指定的軟體來觀看影片和閱讀電子書,他們可以獲得前所未有的力量:他們可以強迫讀者每次閱讀書籍時都付費並表明身分!

那是出版商的夢想,他們說服美國政府頒布了 1998 年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這項法律賦予他們對讀者可能對電子書做的幾乎任何事情的完全法律權力,只要他們以加密形式出版該書即可。即使未經授權閱讀該書也是犯罪。

我們在使用紙本書籍時仍然擁有相同的舊有自由。但是,如果電子書取代紙本書籍,那麼這個例外情況將無濟於事。借助「電子墨水」,它可以將新文字下載到看似印刷的紙張上,即使是報紙也可能變得短暫。想像一下:不再有二手書店;不再能將書借給朋友;不再能從公共圖書館借書——不再有「洩漏」可能讓某人有機會在不付費的情況下閱讀。(從 Microsoft Reader 的廣告來看,也無法匿名購買書籍。)這就是出版商為我們設想的世界。

為什麼對於這些重大的改變幾乎沒有公開辯論?大多數公民尚未有機會掌握這種未來科技所引發的政治議題。此外,公眾一直被教導說,版權的存在是為了「保護」版權持有人,這暗示公眾的利益無足輕重。(帶有偏見的術語「智慧財產權」也助長了這種觀點;此外,它還鼓勵人們錯誤地試圖將幾部幾乎完全不同的法律(例如版權法和專利法)視為單一問題。)

但是,當廣大公眾開始使用電子書,並發現出版商為他們準備的制度時,他們將開始反抗。人類不會永遠接受這種枷鎖。

出版商會讓我們相信,壓制性的版權是維持藝術活力的唯一途徑,但我們不需要發動複製戰爭來鼓勵各種不同的出版作品;正如 Grateful Dead 樂團所表明的那樣,粉絲之間的私人複製不一定是藝術家的問題。(2007 年,電台司令樂團透過邀請粉絲複製專輯並隨意付費的方式賺了數百萬美元;幾年前,史蒂芬·金透過人們可以複製的電子書獲得了數十萬美元。)透過將朋友之間複製電子書合法化,我們可以將版權恢復為它曾經的工業規範。

對於某些類型的寫作,我們應該更進一步。對於學術論文和專著,應鼓勵所有人線上完全相同地重新出版它們;這有助於保護學術記錄,同時使其更易於存取。對於教科書和大多數參考書,也應允許出版修改版本,因為這有助於改進。

最終,當電腦網路提供一種向某人發送少量金錢的簡便方法時,限制完全相同複製的整個理由將消失。如果您喜歡一本書,並且電腦上彈出一個方塊,上面寫著「按一下此處給作者一美元」,您難道不會按一下嗎?書籍和音樂的版權,就其適用於發行完全未修改的副本而言,將完全過時。而且一點也不會太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