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以採取的推廣自由軟體措施

以及為何這是他們的義務

本文建議在國家內部大力推廣自由軟體的政策,並引導國內其他地區走向軟體自由。

國家的使命是為了人民的自由和福祉而組織社會。在電腦領域,這項使命的一個方面是鼓勵使用者採用自由軟體:尊重使用者自由的軟體。專有(非自由)程式踐踏了使用者的自由;這是一個社會問題,國家應努力根除。

為了計算主權(國家對自身計算的控制權),國家需要在其自身的電腦運算中堅持使用自由軟體。所有使用者都應該享有對其電腦運算的控制權,但國家有責任為了人民維護對代表他們執行的電腦運算的控制權。大多數政府活動現在都依賴電腦運算,而國家對這些活動的控制權取決於對這些電腦運算的控制權。在以關鍵任務為使命的機構中失去這種控制權,將會損害國家安全。

將國家機構轉向自由軟體還可以帶來次要的好處,例如節省資金和鼓勵本地軟體支援企業。

在本文中,「國家實體」指的是各級政府,意指公共機構,包括學校、公私合夥關係、主要由國家資助的活動(如特許學校)以及由國家控制或由國家賦予特殊權利或職能的「私人」公司。

教育

最重要的政策與教育有關,因為教育塑造國家的未來

  • 只教授自由軟體
    教育活動,或至少是國家實體的教育活動,必須只教授自由軟體(因此,他們絕不應引導學生使用非自由程式),並且應該教授堅持使用自由軟體的公民理由。教授非自由程式就是教授依賴性,這與學校的使命背道而馳。

國家與公眾

同樣重要的是影響個人和組織使用何種軟體的國家政策

  • 絕不強制使用非自由程式
    必須修改法律和公共部門的慣例,使其永遠不會要求或迫使個人或組織使用非自由程式。他們也應阻止暗示此類後果的溝通和出版慣例(包括數位限制管理 (DRM))。

  • 僅發行自由軟體
    每當國家實體向公眾發行軟體時,包括網頁中包含或指定的程式,都必須以自由軟體的形式發行,並且必須能夠在完全包含自由軟體的平台上執行。

  • 國家網站
    國家實體網站和網路服務的設計必須讓使用者能夠完全透過自由軟體使用它們,而不會有任何不利之處。

  • 自由格式和協定
    國家實體必須僅使用自由軟體良好支援的檔案格式和通訊協定,最好是具有已發佈的規格。(我們不以「標準」來表述這一點,因為它也應適用於非標準化的介面。)例如,他們絕不能以需要 Flash 或非自由編解碼器的格式發行音訊或視訊錄音,公共圖書館絕不能發行帶有數位限制管理的作品。

    為了支持以尊重自由的格式發行出版物和作品的政策,國家必須堅持要求為其開發的所有報告都以尊重自由的格式交付。

  • 將電腦從授權條款中解放
    電腦的銷售不得要求購買專有軟體授權。法律應要求賣方為購買者提供選擇權,讓他們可以購買不含專有軟體且無需支付授權費的電腦。

    強加的付款是次要的錯誤,不應分散我們對專有軟體基本不公正的注意力,即因使用它而導致的自由喪失。儘管如此,強迫使用者為其付費的濫用行為,為某些專有軟體開發商帶來了額外的不公平優勢,損害了使用者的自由。國家應適當阻止這種濫用行為。

計算主權

多項政策影響國家的計算主權。國家實體必須維護對其電腦運算的控制權,而不是將控制權讓與私人手中。這些要點適用於所有電腦,包括智慧型手機。

  • 遷移到自由軟體
    國家實體必須遷移到自由軟體,並且不得安裝或繼續使用任何非自由軟體,除非在臨時例外情況下。應僅有一個機構有權批准這些臨時例外情況,並且僅在有令人信服的理由時才能批准。該機構的目標應是將例外情況的數量減少到零。

  • 開發自由的 IT 解決方案
    當國家實體為計算解決方案的開發付費時,合約必須要求將其作為自由軟體交付,並且其設計應使人們可以在 100% 自由的環境中運行和開發它。所有合約都必須要求這一點,以便如果開發商不遵守這些要求,則不能為該工作付款。

  • 為自由軟體選擇電腦
    當國家實體購買或租賃電腦時,它必須在其類別中最接近能夠在沒有任何專有軟體的情況下運行的型號中進行選擇。國家應針對每種類型的電腦,維護一份基於此標準授權的型號清單。應優先選擇公眾和國家都可以使用的型號,而不是僅供國家使用的型號。

  • 與製造商協商
    國家應積極與製造商協商,以便在市場上(向國家和公眾)提供合適的硬體產品,在所有相關產品領域,這些產品無需任何專有軟體。

  • 與其他州聯合
    國家應邀請其他州與製造商就合適的硬體產品進行集體協商。他們共同將擁有更大的影響力。

計算主權 II

國家的計算主權(和安全性)包括對執行國家工作的電腦的控制權。這需要避免將服務作為軟體的替代品,除非該服務是由同一政府部門下的國家機構運營,以及其他削弱國家對其電腦運算控制權的行為。因此,

  • 國家必須控制其電腦
    國家使用的每台電腦都必須屬於或租賃自使用它的同一政府部門,並且該部門不得將決定誰可以實際存取電腦、誰可以對其進行維護(硬體或軟體)或應在其上安裝哪些軟體的權利讓與外部人員。如果電腦不是可攜式的,那麼在使用時,它必須位於國家作為佔用者(作為所有者或租戶)的物理空間中。

影響開發

國家政策會影響自由和非自由軟體的開發

  • 鼓勵自由
    國家應鼓勵開發人員創建或增強自由軟體並向公眾提供,例如透過稅收減免和其他財務激勵措施。相反,不應為非自由軟體的開發、發行或使用提供此類激勵措施。

  • 不要鼓勵非自由
    特別是,專有軟體開發商不應能夠「捐贈」副本給學校,並就該軟體的名義價值申請稅收減免。專有軟體在學校中是不合法的。

電子垃圾

自由不應意味著電子垃圾

  • 可替換軟體
    許多現代電腦的設計使其無法將其預載軟體替換為自由軟體。因此,解放它們的唯一方法是將它們丟棄。這種做法對社會有害。

    因此,銷售、進口或大量發行新型電腦(即非二手電腦)或基於電腦的產品應該是非法的,或至少應透過重稅來大幅度阻止,對於這些產品,硬體介面的保密或有意的限制會阻止使用者開發、安裝和使用製造商可以升級的任何和所有已安裝軟體的替代品。這尤其適用於任何需要「越獄」才能安裝不同作業系統的裝置,或某些週邊設備的介面是保密的裝置。

技術中立性

透過本文中的措施,國家可以重新獲得對其電腦運算的控制權,並引導國家的公民、企業和組織走向對其電腦運算的控制權。但是,有些人以這會違反「技術中立性」的「原則」為由反對。

技術中立性的想法是,國家不應對技術選擇施加任意的偏好。這是否是一個有效的原則尚有爭議,但在任何情況下,它都僅限於純粹技術性的問題。此處倡導的措施解決了道德、社會和政治重要性的問題,因此它們超出技術中立性的範圍。只有那些希望征服一個國家的人才會建議其政府對其主權或其公民的自由保持「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