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中立性與自由軟體
作者:理查·史托曼專有軟體開發者反對推動自由軟體的法律時,經常聲稱這違反了「技術中立性」原則。這個結論是錯誤的,但錯誤在哪裡呢?
技術中立性原則是指國家不應對特定種類的技術施加偏好或反對。例如,不應有規則規定國家機構應使用固態記憶體還是磁碟,或者他們應該使用 GNU/Linux 還是 BSD。相反,機構應讓投標者提出任何可接受的技術作為其解決方案的一部分,並按照通常的規則選擇最佳/最便宜的報價。
技術中立性原則是有效的,但它有其局限性。某些種類的技術是有害的;它們可能會污染空氣或水、助長抗生素抗藥性、虐待使用者、虐待製造它們的工人,或造成大規模失業。這些技術應該被徵稅、監管、勸退,甚至禁止。
技術中立性原則僅適用於純粹的技術決策。它不是「倫理中立性」或「社會中立性」;它不適用於關於倫理和社會議題的決策——例如在自由軟體和專有軟體之間做出選擇。
例如,當國家為了恢復國家的計算主權並引導人民走向自由與合作而採取遷移到自由軟體的政策時,這並非技術偏好。這是一項倫理、社會和政治政策,而不是技術政策。國家不應該在維護人民的自由或鼓勵合作方面保持中立。它不應該在維護或恢復其主權方面保持中立。
國家有責任堅持其公共機構中的軟體尊重國家的計算主權,並且其學校中教授的軟體應教育學生自由與合作。國家必須堅持在公共機構和教育中完全使用自由軟體。國家有責任維持對其計算的控制,因此絕不能將這種控制權讓給作為軟體替代品的服務。此外,國家絕不能向公司洩露其所掌握的公民個人資料。
當某些技術決策不涉及倫理上的必要性時,就可以將其留給技術中立性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