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避免使用(或謹慎使用)的詞語,因為它們帶有預設立場或令人困惑
有許多詞語和片語,我們建議避免使用,或在某些情境和用法中避免使用。有些詞語含糊不清或具有誤導性;另一些則預設了我們不同意的觀點,我們希望您也不同意。
「廣告封鎖器」 |「存取權」 |「替代方案」 |「人工智慧」 |「資產」 |「BSD 風格」 |「封閉」 |「雲端運算」 |「商業」 |「補償」 |「消費」 |「消費者」 |「內容」 |「著作權所有人」 |「創用 CC 授權」 |「創作者」 |「數位商品」 |「數位鎖」 |「數位權利管理」 |「生態系統」 |「FLOSS」 |「免費」 |「FOSS」 |「免費提供」 |「Freemium」 |「免費遊玩」 |「免費軟體」 |「贈送軟體」 |「Google」 |「駭客」 |「智慧財產權」 |「物聯網」 |「LAMP 系統」 |「Linux 系統」 |「市場」 |「現代」 |「營利」 |「MP3 播放器」 |「開放」 |「選擇退出」 |「PC」 |「Photoshop」 |「盜版」 |「業者(指企業)」 |「PowerPoint」 |「產品」 |「保護」 |「RAND」 |「SaaS」 |「銷售軟體」 |「分享(個人資料)」 |「共享經濟」 |「Skype」 |「智慧喇叭」 |「軟體產業」 |「原始碼模式」 | 「偷竊」 |「可信賴運算」 |「供應商」
「廣告封鎖器」
當某個程式的目的是封鎖廣告時,「廣告封鎖器」是個好詞。然而,GNU 瀏覽器 IceCat 封鎖會追蹤使用者的廣告,這是為了防止網站監控而採取的更廣泛措施的結果。這不是「廣告封鎖器」,而是監控保護。
「存取權」
一種常見的誤解是認為自由軟體意味著公眾可以「存取」程式。這並不是自由軟體的意義。
自由軟體的標準並非關於誰可以「存取」程式;四項基本自由關乎擁有程式副本的使用者可以對其執行的操作。例如,自由 2 規定使用者可以自由製作另一個副本,並贈送或出售給您。但沒有使用者有義務為您做這些事;您沒有權利要求任何使用者提供該程式的副本。
特別是,如果您自己編寫了一個程式,並且從未向其他人提供副本,那麼該程式就是自由軟體,儘管是以一種微不足道的方式,因為每個擁有副本的使用者都擁有四項基本自由(因為唯一這樣的用戶就是您)。
實際上,當許多使用者擁有程式副本時,肯定會有人將其發佈在網路上,讓所有人都能存取。我們認為如果程式有用,人們應該這樣做。但這並不是自由軟體的要求。
在一個特定的點上,關於存取權的問題與自由軟體直接相關:GNU GPL 允許提供特定使用者存取權以下載程式的原始碼,以替代實際提供該使用者原始碼副本。這適用於使用者已經擁有非原始碼形式程式副本的特殊情況。
我們不說使用自由軟體,公眾可以存取程式,而是說,使用自由軟體,使用者擁有基本自由,以及使用自由軟體,使用者可以控制程式為他們做什麼。
「替代方案」
我們通常不將自由軟體描述為專有軟體的「替代方案」,因為這個詞假定所有「替代方案」都是合法的,並且每增加一個替代方案都會讓使用者更好。實際上,它假設自由軟體應該與不尊重使用者自由的軟體共存。
我們認為,以自由軟體形式發行是讓其他人使用的唯一合乎道德的方式。其他方法,非自由軟體和服務即軟體替代品,會奴役其使用者。我們認為向使用者提供這些自由軟體的「替代方案」是不好的。
特殊情況可能會驅使使用者為了完成某項工作而運行某個特定的程式。例如,當網頁將 JavaScript 客戶端程式碼發送到使用者的瀏覽器時,這會驅使使用者運行該特定的客戶端程式,而不是任何可能的其他程式。在這種情況下,有理由將用於該工作的任何其他程式碼描述為替代方案。
「人工智慧」
對於 ChatGPT 的道德恐慌導致了混亂,因為人們經常將其稱為「人工智慧」。ChatGPT 可以恰當地描述為人工智慧嗎?我們應該這樣稱呼它嗎?麻省理工學院人工智慧實驗室的蘇斯曼教授令人信服地認為我們不應該這樣稱呼它。
通常,「智慧」意味著擁有知識和理解,至少是對某些種類的事物而言。真正的人工智慧應該具有一些知識和理解。通用人工智慧應該能夠了解和理解各種事物;這並不存在,但我們確實擁有在某些有限領域內可以了解和理解的有限人工智慧系統。
相比之下,ChatGPT 一無所知,一無所解。它的輸出僅僅是流暢的胡言亂語。它所陳述或暗示的任何關於現實的事物都是捏造的(除非「捏造」暗示了比該系統真正擁有的更多的理解)。在 ChatGPT 的輸出中尋找任何真實問題的正確答案是愚蠢的,許多人已經痛苦地認識到了這一點。
這不是實作細節的問題。這是一個由於這些系統使用的基本方法而產生的固有局限性。
以下是我們建議如何使用基於訓練有素的神經網路的系統的術語
- 「人工智慧」是一個適用於在某些領域(無論大小)內具有理解和知識的系統的術語。
- 「胡說八道產生器」是一個適用於大型語言模型(「LLM」),例如 ChatGPT,它產生聽起來流暢的措辭,這些措辭似乎在斷言關於世界的事情,但沒有語義地理解這些措辭。這個結論得到了 ChatGPT is bullshit by Hicks et al., (2024) 這篇論文的支持。
- 「生成系統」是一個適用於生成藝術作品的系統的術語,對於這些藝術作品,「真」和「假」並不適用。
如今,這三種類型的工作大多是透過「機器學習系統」實作的。這意味著它們處理由許多數值組成的資料,並根據「訓練資料」調整這些數字。機器學習系統可以是胡說八道產生器、生成系統或人工智慧。
如今,大多數機器學習系統都是以「神經網路系統」(「NNS」)實作的,這意味著它們透過模擬「神經元」網路來工作——高度簡化的真實神經細胞模型。然而,還有其他種類的機器學習以不同的方式工作。
對於生成在語法和措辭方面看似合理的文字輸出的神經網路系統,有一個特定的術語:「大型語言模型」(「LLM」)。這些系統無法開始掌握其文字輸出的含義,因此它們始終是胡說八道產生器,永遠不是人工智慧。
有些系統使用機器學習來識別資料中特定的重要模式。它們的輸出可以反映真實的知識(即使不是完全準確)——例如,生物組織的圖像是否顯示出某種醫療狀況,昆蟲是否是吃蜜蜂的亞洲胡蜂,或者幼兒是否有發展成自閉症的風險。科學家透過將系統的判斷與實驗測試進行比較來驗證輸出。這證明將這些系統稱為「人工智慧」是合理的。同樣,社群媒體使用的系統決定向使用者顯示或推薦什麼內容,因為公司驗證了他們實際上理解什麼會增加「使用者參與度」,即使這種對使用者的操縱可能對他們和整個社會有害。
企業和政府使用類似的系統來評估如何處理潛在客戶或被指控犯有各種罪行的人。這些評估結果通常會被草率地驗證,結果可能是系統性的不公正。但由於它聲稱要理解,因此至少有資格稱為嘗試性人工智慧。
正如該範例所示,人工智慧可能會損壞、系統性地存在偏見或工作不良,就像自然智慧一樣。在這裡,我們關心的是特定實例是否符合該術語,而不是它們是做好事還是壞事。
還有一些人工智慧系統解決數學問題,使用機器學習來探索可能的解決方案空間以找到有效的解決方案。它們符合人工智慧的資格,因為它們使用嚴格的數學方法測試候選解決方案的有效性。
當胡說八道產生器輸出看似做出事實陳述但描述不存在的人、地點和事物或未發生的事件的文字時,將這些陳述稱為「幻覺」或說系統「編造了它們」是很流行的。這種流行趨勢散播了一種概念混亂,因為它假定系統對其輸出的含義具有某種理解,並且它的理解在特定情況下是錯誤的。
這種假定是錯誤的:這些系統完全沒有語義理解。
「資產」
將已發表的作品稱為「資產」或「數位資產」甚至比將它們稱為「內容」更糟糕——它否定了它們對社會的價值,除了商業價值之外。
「BSD 風格」
「BSD 風格授權條款」的表達方式會導致混亂,因為它將具有重要差異的授權條款混為一談。例如,帶有廣告條款的原始 BSD 授權條款與 GNU 通用公共授權條款不相容,但修訂後的 BSD 授權條款與 GPL 相容。
為了避免混淆,最好指明所討論的特定授權條款,並避免使用模糊的術語「BSD 風格」。
「封閉」
將非自由軟體描述為「封閉」顯然是指術語「開放原始碼」。在自由軟體運動中,我們不希望與開放原始碼陣營混淆,因此我們謹慎避免說任何會鼓勵人們將我們與他們混為一談的事情。例如,我們避免將非自由軟體描述為「封閉」。我們稱之為「非自由」或「專有」。
「雲端運算」
術語「雲端運算」(或僅在運算環境中的「雲端」)是一個行銷術語,沒有連貫的意義。它用於一系列不同的活動,這些活動的唯一共同特徵是它們使用網際網路進行超出傳輸檔案之外的某些操作。因此,這個術語散播了混亂。如果您以它為基礎進行思考,您的思考將會變得混亂(或者,我們可以說「模糊」嗎?)。
當思考或回應其他人使用這個術語所做的陳述時,第一步是釐清主題。陳述是關於哪種情境?對於該情境來說,什麼是好的、清晰的術語?一旦明確地闡述了主題,就可以對其進行連貫的思考。
「雲端運算」的眾多含義之一是在線上服務中儲存您的資料。在大多數情況下,這是愚蠢的,因為它會讓您暴露於監控之下。
另一個含義(與其重疊但不相同)是服務即軟體替代品,這剝奪了您對運算的控制權。您永遠不應該使用 SaaSS。
另一個含義是租用遠端實體伺服器或虛擬伺服器。在某些情況下,這些做法是可以接受的。
另一個含義是從您自己的行動裝置存取您自己的伺服器。這不會引起任何特定的道德問題。
NIST 對「雲端運算」的定義提到了三種會引起不同道德問題的情境:軟體即服務、平台即服務和基礎架構即服務。然而,該定義與「雲端運算」的常見用法不符,因為它不包括在線上服務中儲存資料。NIST 定義的軟體即服務與服務即軟體替代品有相當大的重疊,後者會虐待使用者,但這兩個概念並不等同。
這些不同的運算實務甚至不屬於同一個討論範圍。避免「雲端運算」這個術語散播混亂的最佳方法是在與運算相關時不要使用術語「雲端」。談論您所指的情境,並使用特定的術語來稱呼它。
奇怪的是,專有軟體開發商賴瑞·艾利森也注意到「雲端運算」這個術語的空洞性。他決定仍然使用這個術語,因為作為一名專有軟體開發商,他的動機與我們的理想不同。
「商業」
請不要使用「商業」作為「非自由」的同義詞。這混淆了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
如果程式是作為商業活動開發的,則該程式是商業程式。商業程式可以是自由的或非自由的,具體取決於其發行方式。同樣,由學校或個人開發的程式可以是自由的或非自由的,具體取決於其發行方式。這兩個問題——什麼類型的實體開發了程式以及其使用者擁有什麼自由——是獨立的。
在自由軟體運動的最初十年中,自由軟體套件幾乎總是是非商業性的;GNU/Linux 作業系統的組件是由個人或非營利組織(如 FSF 和大學)開發的。後來,在 1990 年代,自由商業軟體開始出現。
自由商業軟體是對我們社群的貢獻,因此我們應該鼓勵它。但是,認為「商業」意味著「非自由」的人往往會認為「自由商業」的組合是自相矛盾的,並且會否定這種可能性。讓我們謹慎地不要以這種方式使用「商業」這個詞。
「補償」
在與著作權相關的內容中談論「作者的補償」帶有以下假設:(1)著作權的存在是為了作者的緣故,以及(2)每當我們閱讀某些內容時,我們都會對作者負債,然後我們必須償還這筆債務。第一個假設簡直是錯誤的,第二個假設是令人憤慨的。
「補償權利持有人」又增加了一種欺騙行為:您應該想像這意味著支付作者費用,偶爾確實如此,但在大多數情況下,這意味著補貼那些正在向我們推行不公正法律的出版公司。
「消費」
「消費」指的是我們對食物所做的事情:我們攝取它,之後食物本身就不再存在了。以此類推,我們對其他使用後會被用完的產品也使用相同的詞。將其應用於耐用品,例如衣服或家電,是一種延伸。將其應用於已發表的作品(程式、光碟或檔案中的錄音、紙本或檔案中的書籍),這些作品的性質是無限期地持續下去,並且可以運行、播放或閱讀任意次數,這是在過度延伸這個詞,以至於它斷裂了。播放錄音或運行程式並不會消費它。
那些在這個情境中使用「消費」的人會說他們並非字面意思。那麼,它到底是什麼意思?它意味著從狹隘的經濟角度看待軟體和其他作品的副本。「消費」與物質商品的經濟學相關,例如汽車使用的燃料或電力。汽油是一種商品,電力也是如此。商品是可替代的:您的汽車今天燃燒的一滴汽油與上週燃燒的另一滴汽油沒有什麼特別之處。
將作者的作品視為商品,並假設任何一個故事、文章、程式或歌曲都沒有什麼特別之處,這意味著什麼?這是出版公司老闆或會計師的扭曲觀點,他們不欣賞已發表的作品本身。專有軟體開發商希望您將軟體的使用視為商品,這並不令人驚訝。他們的扭曲觀點在這篇文章中清晰地體現出來,該文章也將出版物稱為「內容」。
與我們「消費內容」的想法相關的狹隘思維為諸如 DMCA 之類的法律鋪平了道路,這些法律禁止使用者破解數位裝置中的數位限制管理(DRM)設施。如果使用者認為他們對這些裝置所做的事情是「消費」,他們可能會認為這些限制是自然的。
它還鼓勵人們接受「串流」服務,這些服務使用 DRM 來變態地限制聽音樂或看影片,以將這些活動擠入「消費」這個詞的假設中。
為什麼這種變態的用法正在蔓延?有些人可能覺得這個術語聽起來很複雜,但以令人信服的理由拒絕它可能顯得更加複雜。有些人希望概括所有類型的媒體,但常用的英語動詞(「read」、「listen to」、「watch」)並沒有做到這一點。其他人可能是出於商業利益(他們自己的或他們雇主的利益)而採取行動。他們在聲望很高的論壇中使用這個術語,給人一種它是「正確」術語的印象。
談論「消費」音樂、小說或任何其他藝術作品是將它們視為商品而不是藝術。我們希望以這種方式看待已發表的作品嗎?我們希望鼓勵公眾這樣做嗎?
那些回答「不」的人,請加入我一起避開「消費」這個術語。
改用什麼?您可以使用特定的動詞,例如「read」、「listen to」、「watch」或「look at」,因為它們有助於抑制過度概括的趨勢。
如果您堅持要概括,您可以使用表達式「attend to」,它比「consume」需要更少的延伸。對於旨在用於實際工作的作品,「use」是最好的。
另請參閱以下條目。
「消費者」
術語「消費者」在用於指稱運算使用者時,帶有我們應該拒絕的假設。有些假設來自於使用程式會「消費」程式的想法(參見前一個條目),這導致人們將對不可複製的物質產品得出的經濟結論強加於可複製的數位作品。
此外,將軟體使用者描述為「消費者」是指一種框架,在該框架中,人們僅限於在「市場」中可用的任何「產品」之間進行選擇。在這個框架中,沒有空間容納使用者可以直接控制程式執行操作的想法。
為了描述不限於被動使用作品的人,我們建議使用諸如「個人」和「公民」之類的術語,而不是「消費者」。
「消費者」一詞的問題之前已經被注意到。
「內容」
如果您想描述一種舒適和滿意的感覺,請務必說您「content」(滿足),但將這個詞用作名詞來描述人們表達自己的作品和交流,則採用了您可能寧願避免的態度:它將它們視為一種商品的商品,其目的是填滿一個盒子並賺錢。實際上,它透過關注裝滿的盒子來貶低所有作品。為了避免採取這種態度,您可以稱它們為「作品」、「出版物」、「訊息」、「交流」,以及其他各種更具體的詞語。
那些使用「內容」一詞的人通常是出版商,他們以作品的作者(他們所說的「創作者」)的名義推動加強著作權權力。「內容」一詞揭示了他們對這些作品及其作者的真實態度。
同一個詞「內容」還有另一種用法,其含義差異很大,以至於不會引起這個問題。它出現在表達式「技術內容」中。該表達式的用法通常與一份特定的文件或出版物相關,並且指的是「該文件中的資訊」。這種用法並未體現對一般出版物和交流的任何態度。
同樣,「contents」(目錄)一詞也不會引起這個問題。它是「content」(內容)一詞的一種形式,但它具有不同的含義。談論檔案的「contents」(內容)或書籍的「table of contents」(目錄)並不暗示對一般檔案或一般書籍的態度。
我們在 2002 年首次譴責了「內容」的這種用法。從那時起,Tom Chatfield 在 The Guardian 中也認識到了這一點
內容本身是無關緊要的——正如使用諸如「內容」之類的詞語所暗示的那樣。當您開始將世界上每一篇寫作都標記為「內容」的那一刻,您就承認了它的可互換性:它作為計量磨坊的粗磨材料的主要目的。
換句話說,「內容」將出版物和寫作簡化為一種糊狀物,適合計量並透過網際網路的「管道」傳輸。
當製片廠將電影視為純粹的、無差異的企業「內容」時,就會發生這種情況,這是一個俄羅斯天然氣工業股份公司(Gazprom)的超級英雄糊狀物管道,當會計師說這樣做有意義時,可以關閉它。
「內容」所暗示的態度在這篇批判性描述中得到了尖銳的說明,該描述是關於基於該概念思考的人運營的平台的發展路徑。
這篇文章一遍又一遍地使用這個詞,以及「消費」和「創作者」。也許這是為了說明那些人喜歡思考的方式。
另請參閱 Courtney Love 給 Steve Case 的公開信,並在該頁面中搜尋「content provider」(內容提供商)。唉,Love 女士沒有意識到「智慧財產權」這個術語也帶有偏見且令人困惑。
然而,只要其他人使用「content provider」(內容提供商)這個術語,政治異議人士就可以很好地稱自己為「malcontent providers」(不滿意內容提供商)。
術語「content management」(內容管理)在空洞性方面獲得了頭獎。「Content」(內容)意味著「某種資訊」,而「management」(管理)在這種情境下意味著「對其執行某些操作」。因此,「content management system」(內容管理系統)是一個用於對某種資訊執行某些操作的系統。幾乎所有程式都符合這種描述。
在大多數情況下,該術語實際上指的是用於更新網站頁面的系統。為此,我們建議使用術語「網頁修訂系統」(WRS)。
「著作權所有人」
著作權是一種人為的特權,由國家頒發以實現公共利益,並且持續一段時間——而不是像擁有房屋或襯衫那樣的自然權利。律師過去透過將該特權的接受者稱為「著作權持有人」來認識到這一點。
幾十年前,著作權持有人開始試圖降低人們對這一點的認識。除了經常引用虛假的「智慧財產權」概念外,他們也開始稱自己為「著作權所有人」。請加入我們,透過改用傳統術語「著作權持有人」來抵制。
「創用 CC 授權」
作品最重要的授權特徵是它是否自由。創用 CC 發布了七個授權條款;其中三個是自由的(CC BY、CC BY-SA 和 CC0),其餘的則是非自由的。因此,將作品描述為「創用 CC 授權」未能說明它是否自由,並且暗示這個問題並不重要。這種說法可能是準確的,但這種遺漏是有害的。
為了鼓勵人們關注最重要的區別,請始終指明使用哪個創用 CC 授權條款,例如「根據 CC BY-SA 授權」。如果您不知道某個特定作品使用哪個授權條款,請找出答案,然後再做出您的陳述。
「創作者」
術語「創作者」應用於作者時,隱含地將他們比作神祇(「造物主」)。出版商使用這個詞來提升作者的道德地位,使其高於普通人,以便證明給予他們更大的著作權權力是正當的,而出版商隨後可以以作者的名義行使這種權力。我們建議改用「作者」。但是,在許多情況下,「著作權持有人」才是您真正想表達的意思。這兩個術語並不等同:通常著作權持有人不是作者。
「數位商品」
術語「數位商品」應用於作者作品的副本時,將它們等同於實體商品——實體商品無法複製,因此必須大量生產和銷售。這種隱喻鼓勵人們根據他們對實體商品的看法和直覺來判斷關於軟體或其他數位作品的問題。它還將問題框定在經濟學的框架內,經濟學的膚淺和有限的價值觀不包括自由和社群。
「數位鎖」
「數位鎖」被一些批評數位限制管理的人用來指稱數位限制管理。這個術語的問題在於它未能充分說明 DRM 的糟糕之處。採用這個術語的人沒有經過深思熟慮。
鎖不一定是壓迫性的或壞的。您可能擁有幾把鎖,以及它們的鑰匙或密碼;您可能會發現它們有用或麻煩,但它們不會壓迫您,因為您可以打開和關閉它們。同樣,我們發現加密對於保護我們的數位檔案是無價的。這也是一種您可以控制的數位鎖。
DRM 就像別人放在您身上的鎖,他們拒絕給您鑰匙——換句話說,就像手銬。因此,DRM 的適當隱喻是「數位手銬」,而不是「數位鎖」。
許多反對運動選擇了不明智的術語「數位鎖」;為了使事情回到正軌,我們必須堅決堅持糾正這個錯誤。如果我們在實質內容上達成一致,FSF 可以支持反對「數位鎖」的運動;但是,當我們聲明我們的支持時,我們會醒目地將術語替換為「數位手銬」,並說明原因。
「數位權利管理」
「數位權利管理」(縮寫為「DRM」)指的是旨在對電腦使用者施加限制的技術機制。在這個術語中使用「權利」一詞是一種宣傳,旨在不知不覺地引導您從施加限制的少數人的角度看待問題,而忽略了一般公眾所受到的限制。
好的替代方案包括「數位限制管理」和「數位手銬」。
請註冊以支持我們廢除 DRM 的運動。
「生態系統」
將自由軟體社群或任何人類社群描述為「生態系統」是不可取的,因為這個詞暗示了缺乏道德判斷。
術語「生態系統」隱含地暗示了一種非判斷性觀察的態度:不要問應該發生什麼,而只是研究和理解正在發生的事情。在生態系統中,一些生物消耗其他生物。在生態學中,我們不問貓頭鷹吃老鼠或老鼠吃種子是否正確,我們只觀察到它們這樣做。物種的數量根據條件增長或縮減;這既不對也不錯,只是一種生態現象,即使它發展到物種滅絕的地步也是如此。
相比之下,對周圍環境採取道德立場的生物可以決定保護那些如果沒有它們的干預可能會消失的事物——例如公民社會、民主、人權、和平、公共衛生、穩定的氣候、清潔的空氣和水、瀕危物種、傳統藝術……以及電腦使用者的自由。
「FLOSS」
術語「FLOSS」,意思是「自由/自由及開放原始碼軟體」,被創造出來作為一種在自由軟體和開放原始碼之間保持中立的方式。如果中立是您的目標,「FLOSS」是保持中立的最佳方式。但如果您想表明您支持自由,請不要使用中性術語。
「免費」
如果您想說一個程式是自由軟體,請不要說它是「免費」提供的。這個詞專門指「零價格」。自由軟體是關於自由,而不是價格。
自由軟體副本通常是免費提供的——例如,透過 FTP 下載。但是自由軟體副本也可以在 CD-ROM 上以一定的價格提供;同時,專有軟體副本偶爾也會在促銷活動中免費提供,並且某些專有套件通常對某些使用者免費提供。
為了避免混淆,您可以說該程式是「以自由軟體形式」提供的。
「FOSS」
「FOSS」這個詞,意指「自由及開放原始碼軟體」(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其創造是為了在自由軟體和開放原始碼之間保持中立,但實際上並非如此。如果你的目標是中立,「FLOSS」會比較好。但如果你想表明你支持自由,就不要使用中立的詞彙。
我們不用FOSS,而是說自由軟體或自由(libre)軟體。
「可自由取得」(Freely available)」
請勿將「可自由取得的軟體」(freely available software)作為「自由軟體」的同義詞。這兩個詞並不等價。「可自由取得的軟體」是指任何人都可以輕易取得副本。而「自由軟體」則是根據擁有副本的使用者的自由來定義的。它們回答的是不同的問題。
「Freemium」
令人困惑的詞彙「freemium」在行銷中使用,來描述非自由軟體,其標準版本是免費的,但有需付費的非自由附加元件。
使用這個詞彙對自由軟體運動不利,因為它會讓人們認為「free」(自由)的意思是「零價格」。
「Free-to-play」
令人困惑的詞彙「free-to-play」(縮寫為「F2P」)在行銷中使用,來描述非自由遊戲,這些遊戲在使用者開始遊玩前不需要付費。在許多這類遊戲中,想要在遊戲中表現出色,之後就需要付費,因此「gratis-to-start」(免費開始)是更準確的描述。
使用這個詞彙對自由軟體運動不利,因為它會讓人們認為「free」(自由)的意思是「零價格」。
「Freeware」
請不要將「freeware」這個詞彙作為「自由軟體」的同義詞。「Freeware」這個詞在 1980 年代經常被用來指僅以可執行檔形式發布,且不提供原始碼的程式。如今,它沒有特定的共識定義。
當使用英語以外的語言時,請避免借用英語詞彙,例如「free software」或「freeware」。最好將「free software」這個詞翻譯成你的語言。
透過使用你自己的語言的詞彙,你可以表明你真正指的是自由,而不只是鸚鵡學舌般地重複一些神秘的外國行銷概念。對於你的同胞來說,提到自由一開始可能看起來很奇怪或令人不安,但一旦他們明白這正是字面上的意思,他們就會真正理解問題所在。
「Give away software」(贈送軟體)」
使用「give away」(贈送)這個詞來表示「以自由軟體形式發布程式」是具有誤導性的。這種措辭與「for free」(免費)有同樣的問題:它暗示問題是價格,而不是自由。避免混淆的一種方法是說「release as free software」(以自由軟體形式發布)。
「Google」
請避免將「google」這個詞作為動詞使用,意指在網路上搜尋某事物。「Google」只不過是眾多搜尋引擎中的一個特定搜尋引擎的名稱。我們建議使用「search the web」(搜尋網路)這個詞,或(在某些情況下)直接使用「search」(搜尋)。盡量使用尊重你隱私的搜尋引擎;例如,DuckDuckGo 聲稱不追蹤其使用者。(外部人士無法驗證這類聲明。)
「Hacker」(駭客)」
駭客是指享受富於趣味的聰明才智的人——不一定與電腦有關。在 60 年代和 70 年代,舊MIT自由軟體社群中的程式設計師稱自己為駭客。大約在 1980 年左右,發現駭客社群的記者錯誤地將這個詞理解為「安全破壞者」。
請不要散播這個錯誤。破壞安全的人是「cracker」(破解者)。
「Intellectual property」(智慧財產權)」
出版商和律師喜歡將著作權描述為「智慧財產權」——這個詞也適用於專利、商標和其他更晦澀的法律領域。這些法律幾乎沒有共同之處,而且差異很大,因此對它們進行概括是不明智的。最好具體談論「著作權」,或「專利」,或「商標」。
「智慧財產權」這個詞帶有一個隱含的假設——思考所有這些不同問題的方式是基於與實體物件的類比,以及我們將它們視為實體財產的概念。
當涉及到複製時,這種類比忽略了物質物件和資訊之間的關鍵差異:資訊可以幾乎毫不費力地複製和共享,而物質物件則不能。
為了避免散播不必要的偏見和混淆,最好採取堅定的政策,不要談論甚至思考「智慧財產權」。
將這些權力稱為「權利」的虛偽性開始讓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感到尷尬。
「Internet of Things」(物聯網)」
當公司決定製造可以透過網路連接到製造商伺服器的電腦化設備時,因此可以輕易地監視其使用者,他們意識到這聽起來不太好。因此他們想出了一個可愛又吸引人的名字:「物聯網」。
經驗表明,這些產品經常會監視其使用者。它們也是給人們有偏見的建議的絕佳工具。此外,製造商可以透過關閉其所依賴的伺服器來破壞產品。
我們稱它們為「Internet of Stings」(刺痛網)。
「LAMP system」(LAMP 系統)」
「LAMP」代表「Linux、Apache、MySQL 和 PHP」——在網路伺服器上使用的常見軟體組合,但此處的「Linux」實際上指的是 GNU/Linux 系統。因此,它應該是「GLAMP」而不是「LAMP」:「GNU、Linux、Apache、MySQL 和 PHP」。
「Linux system」(Linux 系統)」
Linux 是 Linus Torvalds 從 1991 年開始開發的核心的名稱。使用 Linux 的作業系統基本上是加入了 Linux 的 GNU。將整個系統稱為「Linux」既不公平又令人困惑。請將完整的系統稱為GNU/Linux,既能肯定 GNU 專案的功勞,又能將整個系統與單獨的核心區分開來。
「Market」(市場)」
將自由軟體的使用者,或一般的軟體使用者,描述為「市場」是具有誤導性的。
這並不是說自由軟體社群中沒有市場的空間。如果你有一個自由軟體支援業務,那麼你就有客戶,而且你在市場中與他們進行交易。只要你尊重他們的自由,我們就祝你在你的市場中獲得成功。
但自由軟體運動是一場社會運動,而不是一項業務,它旨在實現的成功不是市場上的成功。我們試圖透過給予公眾自由來為公眾服務——而不是競爭從競爭對手那裡搶走生意。將這場爭取自由的運動等同於企業為追求單純的成功所做的努力,是否定了自由的重要性,並使專有軟體合法化。
「Modern」(現代)」
從描述性的角度來看,「現代」這個詞是有意義的——例如,僅僅是為了區分較新的時期和方式與較舊的時期和方式。
當它帶有較舊的方式是「old-fashioned」(過時)的預設時,也就是說,預設為更糟時,就會成為問題。在企業做出選擇並將其強加於使用者的技術領域中,情況往往恰恰相反。
「Monetize」(營利)」
「monetize」(營利)的正確定義是「將某物用作貨幣」。例如,人類社會已經將黃金、白銀、銅、印刷紙、特殊種類的貝殼和大石頭貨幣化。然而,我們現在看到一種趨勢,將這個詞以另一種方式使用,意思是「將某物用作獲利的基礎」。
這種用法將利潤視為主要的,而用於獲取利潤的東西則為次要的。將這種態度應用於軟體專案是令人反感的,因為如果開發人員得出結論,認為使其成為自由/libre 軟體的利潤不足,就會導致他們將程式設為專有軟體。
一個富有成效且合乎道德的企業可以賺錢,但如果它將所有其他事情都置於利潤之下,它就不太可能保持道德。
「MP3 Player」(MP3 播放器)」
在 1990 年代後期,製造可攜式固態數位音訊播放器變得可行。大多數播放器都支援已獲得專利的 MP3 編碼解碼器,現在仍然如此。有些播放器也支援未獲得專利的音訊編碼解碼器 Ogg Vorbis 和 FLAC,而少數播放器根本無法播放 MP3 編碼的檔案,因為其開發人員需要保護自己免受 MP3 格式專利的侵害。
將「MP3 players」(MP3 播放器)這個詞用於一般的音訊播放器,會產生推廣 MP3 格式並阻礙其他格式(其中一些格式在技術上也更優越)的效果。即使 MP3 專利已經過期,這樣做仍然是不可取的。
我們建議使用「digital audio player」(數位音訊播放器),或在清楚的情況下簡稱為「audio player」(音訊播放器),而不是「MP3 player」(MP3 播放器)。
「Open」(開放)」
請避免使用「open」(開放)或「open source」(開放原始碼)這個詞來替代「free software」(自由軟體)。這些詞指的是基於不同價值觀的不同觀點。自由軟體運動為你在運算中的自由而奮鬥,這是正義的問題。開放原始碼非運動並未以這種方式為任何事物奮鬥。
當提到開放原始碼的觀點時,使用這個名稱是正確的,但當談論我們、我們的軟體或我們的觀點時,請不要使用這個詞——這會讓人們認為我們的觀點與他們的觀點相似。
我們不用open source(開放原始碼),而是說free software(自由軟體)或free (libre) software(自由(libre)軟體)
「Opt out」(選擇退出)」
當應用於任何形式的運算虐待時,「opt out」(選擇退出)暗示這種選擇是微不足道的便利問題。我們建議使用「reject」(拒絕)、「shun」(避開)或「escape from」(逃離)。
「PC」
使用縮寫「PC」來指代某種類型的電腦硬體是可以的,但請不要暗示電腦正在執行 Microsoft Windows。如果你在同一部電腦上安裝 GNU/Linux,它仍然是一部 PC。
有人建議將「WC」這個詞用於執行 Windows 的電腦。
「Photoshop」
請避免將「photoshop」這個詞作為動詞使用,意指任何種類的照片處理或一般的影像編輯。「Photoshop」只不過是一個特定的影像編輯程式的名稱,應該避免使用,因為它是專有的。有很多免費程式可以用於編輯影像,例如 GIMP。
「Players」(業者)(在談論企業時)」
將企業描述為「players」(業者)預設了它們的動機純粹而簡單地是為了「winning」(贏得)它們視為類似撲克遊戲的東西——實際上,是將所有其他事情都置於利潤之下。通常企業(及其高階主管)確實是這樣做的,但並非總是如此,而且我們經常迫使它們也尊重其他價值觀。
「players」(業者)的道德犬儒主義與對企業的一般譴責產生共鳴,在某種程度上,企業總體上是罪有應得的;同時,它往往會勸退人們嘗試從道德角度判斷任何企業的行為或實踐。即使提出某個企業是否不公正地對待人們的問題,也會被「players」(業者)這個隱喻在背景中喃喃自語的「何必多問?」所勸退,讓我們避免使用這個隱喻。
「Piracy」(盜版)」
出版商經常將他們不贊成的複製行為稱為「piracy」(盜版)。透過這種方式,他們暗示這在道德上等同於在公海上襲擊船隻,綁架和謀殺船上的人。基於這種宣傳,他們在世界上大多數地方都制定了法律,禁止在大多數(或有時是所有)情況下進行複製。(他們仍在施壓,要求使這些禁令更加完善。)
如果你不認為未經出版商批准的複製就像綁架和謀殺,你可能更願意不使用「piracy」(盜版)這個詞來描述它。可以使用中性詞彙,例如「unauthorized copying」(未經授權的複製)(或在非法情況下使用「prohibited copying」(被禁止的複製))來代替。我們有些人甚至可能更喜歡使用積極的詞彙,例如「sharing information with your neighbor」(與你的鄰居分享資訊)。
一位美國法官,在主持著作權侵權審判時,承認「piracy」(盜版)和「theft」(偷竊)是抹黑詞彙。
「PowerPoint」
請避免將「PowerPoint」這個詞用於意指任何種類的投影片簡報。「PowerPoint」只不過是一個特定的專有程式的名稱,用於製作簡報。為了你的自由,你應該只使用自由軟體來製作你的簡報——這意味著,不要使用 PowerPoint。推薦的選項包括 LaTeX 的 beamer
類別和 LibreOffice Impress。
「Product」(產品)」
如果你在談論產品,請務必稱其為產品。但是,當指代服務時,請不要稱其為「product」(產品)。如果服務提供商將服務稱為「product」(產品),請堅決堅持稱其為「service」(服務)。如果服務提供商將套裝交易稱為「product」(產品),請堅決堅持稱其為「deal」(交易)。
「Protection」(保護)」
出版商的律師喜歡使用「protection」(保護)這個詞來描述著作權。這個詞帶有防止破壞或痛苦的含義;因此,它鼓勵人們認同從著作權中受益的所有者和出版商,而不是認同受到著作權限制的使用者。
很容易避免使用「protection」(保護)並改用中性詞彙。例如,你可以說「Copyright lasts a very long time」(著作權持續很長時間),而不是說「Copyright protection lasts a very long time」(著作權保護持續很長時間)。
同樣,你可以說「covered by copyright」(受著作權保護)或直接說「copyrighted」(已獲得著作權),而不是說「protected by copyright」(受著作權保護)。
如果你想批評著作權而不是保持中立,你可以使用「copyright restrictions」(著作權限制)這個詞。因此,你可以說「Copyright restrictions last a very long time」(著作權限制持續很長時間)。
「protection」(保護)這個詞也用於描述惡意功能。例如,「copy protection」(複製保護)是一種干擾複製的功能。從使用者的角度來看,這是一種阻礙。因此,我們可以將這種惡意功能稱為「copy obstruction」(複製阻礙)。更常見的是,它被稱為數位限制管理(DRM)——請參閱 Defective by Design 運動。
「RAND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RAND(合理且非歧視性))
頒布專利限制標準(禁止自由軟體)的標準制定機構通常有一項政策,即取得專利許可證,該許可證要求每個符合標準的程式副本支付固定費用。他們經常使用「RAND」這個詞來指代此類許可證,它代表「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合理且非歧視性)。
這個詞粉飾了一類專利許可證,這些許可證通常既不合理也不具非歧視性。誠然,這些許可證並未歧視任何特定的人,但它們確實歧視了自由軟體社群,這使得它們不合理。因此,「RAND」這個詞一半是具有欺騙性的,另一半是帶有偏見的。
標準制定機構應認識到這些許可證具有歧視性,並停止使用「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合理且非歧視性)或「RAND」這個詞來描述它們。在他們這樣做之前,不希望參與粉飾的作者最好拒絕這個詞。僅僅因為擁有專利的公司使其廣泛傳播就接受並使用它,就是讓這些公司支配你表達的觀點。
我們建議使用「uniform fee only」(僅統一費用),或簡稱「UFO」來代替。它是準確的,因為這些許可證中唯一的條件是統一的權利金費用。
「SaaS」或「Software as a Service」(SaaS 或軟體即服務)」
我們過去常說 SaaS(「Software as a Service」(軟體即服務)的縮寫)是不公正的,但後來我們發現人們對哪些活動算作 SaaS 的理解存在很大差異。因此,我們轉向了一個新詞「Service as a Software Substitute」(服務即軟體替代品)或「SaaSS」。這個詞有兩個優點:它以前從未使用過,所以我們的定義是唯一的,而且它解釋了不公正之處在哪裡。
請參閱「那個伺服器真正服務於誰?」以討論這個問題。
在西班牙語中,我們繼續使用「software como servicio」(軟體即服務)這個詞,因為「software como ser vicio」(「軟體,作為有害之物」)這個笑話太好了,不捨得放棄。
「Sell software」(販售軟體)」
「sell software」(販售軟體)這個詞是模稜兩可的。嚴格來說,交換自由程式的副本以換取一筆錢是販售程式,這樣做沒有任何問題。但是,人們通常將「selling software」(販售軟體)這個詞與對軟體後續使用的專有限制聯繫起來。你可以透過說「distributing copies of a program for a fee」(以付費方式散布程式副本)或「imposing proprietary restrictions on the use of a program」(對程式使用施加專有限制)來清楚地表達,並防止混淆。
請參閱「販售自由軟體」以進一步討論這個問題。
「Sharing (personal data)」(分享(個人資料))」
當公司操縱或誘騙人們揭露個人資料,從而放棄他們的隱私時,請不要將此稱為「sharing」(分享)。我們使用「sharing」(分享)這個詞來指代非商業合作,包括非商業性地重新散布已出版作品的精確副本,而且我們說這是好事。請不要將這個詞應用於有害且危險的做法。
當一家公司將收集到的個人資料重新散布給另一家公司時,這更不值得稱為「sharing」(分享)。
「Sharing economy」(共享經濟)」
「sharing economy」(共享經濟)這個詞並不是指 Uber 和 Airbnb 等安排人與人之間商業交易的服務的好方法。我們使用「sharing」(分享)這個詞來指代非商業合作,包括非商業性地重新散布已出版作品的精確副本。將「sharing」(分享)這個詞擴展到包括這些交易會削弱其含義,因此我們在這個語境中不使用它。
對於像 Uber 這樣的企業,更合適的詞是「piecework service economy」(計件服務經濟)或「gig economy」(零工經濟)。
「Skype」
請避免將「skype」這個詞作為動詞使用,意指任何種類的網路視訊通訊或電話。「Skype」只不過是一個特定的專有程式的名稱,這個程式會監視其使用者。如果你想以尊重你的自由和隱私的方式透過網路進行視訊和語音通話,請嘗試眾多免費的 Skype 替代品之一。
「Smart speaker」(智慧喇叭)」
這個詞完全是荒謬的。它指的是可以收聽和理解語音指令的產品;它們也有一個喇叭,用於說出這些指令的輸出。它們的主要功能是收聽指令。讓我們稱它們為「voice command listeners」(語音指令接收器)。
「Software Industry」(軟體產業)」
「software industry」(軟體產業)這個詞鼓勵人們想像軟體始終是由某種工廠開發,然後交付給「consumers」(消費者)。自由軟體社群表明情況並非如此。軟體企業確實存在,各種企業也開發自由和/或非自由軟體,但那些開發自由軟體的企業並不是像工廠那樣運作的。
「industry」(產業)這個詞被軟體專利的支持者用作宣傳。他們將軟體開發稱為「industry」(產業),然後試圖辯稱這意味著它應該受到專利壟斷的約束。歐洲議會在 2003 年否決軟體專利時,投票將「industry」(產業)定義為「material goods」(物質商品)的「automated production」(自動化生產)。
「Source model」(原始碼模式)」
維基百科以一種混亂且模稜兩可的方式使用「source model」(原始碼模式)這個詞。表面上,它指的是程式原始碼的散布方式,但正文將其與開發方法混淆了。它區分了「open source」(開放原始碼)和「shared source」(共享原始碼)作為答案,但它們是重疊的——微軟使用後者作為行銷術語來涵蓋一系列實踐,其中一些是「open source」(開放原始碼)。因此,這個詞實際上沒有傳達任何連貫的資訊,但它提供了一個在描述自由軟體程式的頁面中說「open source」(開放原始碼)的機會。
「Theft」(偷竊)」
過於嚴格、壓制性形式的著作權支持者經常使用「stolen」(被偷的)和「theft」(偷竊)等詞來指代著作權侵權。這是宣傳伎倆,但他們希望你將其視為客觀真理。
在美國法律體系下,著作權侵權不是偷竊。關於偷竊的法律不適用於著作權侵權。壓制性著作權的支持者正在訴諸權威——並歪曲權威所說的話。
為了反駁他們,你可以指出這個真實案例,它顯示了什麼可以被恰當地描述為「copyright theft」(著作權偷竊)。
未經授權的複製在許多情況下(並非所有情況!)都被著作權法禁止,但被禁止並不表示它是錯誤的。總的來說,法律並不能定義對與錯。法律,在其最好的情況下,試圖實現正義。如果法律(實施)不符合我們對對與錯(規範)的看法,那麼應該改變的是法律。
一位美國法官,在主持著作權侵權審判時,承認「piracy」(盜版)和「theft」(偷竊)是抹黑詞彙。
「Trusted Computing」(信任運算)」
「Trusted computing」(信任運算)是支持者為一項重新設計電腦的方案所取的名字,以便應用程式開發人員可以信任你的電腦會服從他們而不是你。從他們的角度來看,它是「trusted」(受信任的);從你的角度來看,它是「treacherous」(背叛性的)。
「Vendor」(供應商)」
請不要使用「vendor」(供應商)這個詞來泛指任何開發或封裝軟體的人。許多程式的開發是為了銷售副本,因此其開發人員是其供應商;這甚至包括一些自由軟體套件。但是,許多程式是由志願者或不打算銷售副本的組織開發的。這些開發人員不是供應商。同樣,只有部分 GNU/Linux 發行版的封裝者是供應商。我們建議改用通用詞彙「supplier」(供應商)。
參考文獻
- Hicks, M.T., Humphries, J. & Slater, J. ChatGPT is bullshit. Ethics Inf Technol 26, 38 (2024). link.springer.com/article/10.1007/s10676-024-09775-5
本文發表於自由軟體,自由社會:理查·斯托曼精選文集。